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銀發[1994]48號頒發日期:1996-06-15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人民銀行廣東、福建、海南、江蘇省分行、上海、天津、深圳、大連、廈門、珠海、汕頭、寧波、青島市分行:
根據國務院規定,我國從今年1月1日起實施新的外匯管理體制。為了保證在華外資金融機構的業務在新的外匯管理體制下繼續正常進行,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公告》的有關精神,對在華外(合)資銀行業務的經營做如下補充規定:
一、外(合)資銀行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可以成為外匯交易市場的會員,即成為外匯指定銀行,參加全國統一的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的交易清算。
二、外(合)資銀行為辦理結、售匯業務,可在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開立人民幣專項帳戶,其售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存入專項帳戶,其結匯所需人民幣資金可以自行用其營運資金從外匯交易市場上獲得,并通過專項帳戶支付。外(合)銀行結、售匯專項帳戶的人民幣資金只能用于上述結算,不得挪作他用。
三、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外(合)資銀行的結匯工作量核定結算人民幣周轉金。
四、外(合)資銀行可以繼續辦理“代理外幣及外幣票據兌換”和“代理外幣信用卡付款”業務,其代理的銀行可為其他國內外匯指定銀行。
本規定自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