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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庫
類 別:城市維護建設稅文 號:國稅發[1994]51號頒發日期:1996-06-25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無效
關于今年工商稅制改革后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問題,財政部于去年12月29日以財法字42號發了內部傳真電報,為便于執行,現將電報內容正式通知如下:
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鑒于新條例一時尚不能出臺,從1994年1月1日起,可暫按原稅率和新頒布實施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稅為依據,計算征收,待新條例頒布實施后,再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