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銀行法規文 號:銀發[1994]62號頒發日期:1996-05-14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各專業銀行,交通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
為了執行信封國家標準,便于郵局自動分揀與準確投遞“銀行掛號信”,提高社會資金效益,經行、部研究決定,按照信封國家標準BG/T1416----93和郵電部、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信封生產監制管理辦法》,對“銀行掛號信”專用信封(包括用計算機打印的)規格、內容擺布和印制等進行修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銀行掛號信”信封的規格。大號規格不變,即橫長324毫米,豎長229毫米;中號規格改為橫長230毫米,豎長160毫米;小號規格改為橫長230毫米,豎長120毫米。大、中號規格允許誤差2毫米,小號規格允許誤差1.5毫米。
二、“銀行掛號信”信封的內容和顏色。各銀行系統內和跨系統專用信封的內容和顏色不變,中信實業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深圳發展銀行、招商銀行、福建興業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等銀行信封正反面文字顏色與沿邊顏色一致,均使用深藍色。原信封周圍印有5毫米寬的深色沿邊,改為只印在右上角和左下角,即在右上角向左向下延伸50毫米,在左下角向右向上延伸50毫米。聯行結算憑證欄底線與信封底邊的距離為20毫米。
三、“銀行掛號信”信封一律采用橫式右開口,信封背面的右下角加印信封的印制單位、數量和出廠日期,在“印制單位標記”的下方,印上“××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監制”字樣和監制證書號。
四、為使“銀行掛號信”信封用紙和印刷符合國家標準,各行印制專用信封須在經郵電管理局批準,并頒發《信封生產監制證書》的生產廠家印制。在行屬印制廠自制信封的,須到郵政部門辦理信封監制手續。
五、新的信封標準自1994年4月1日起執行。為避免浪費,各行聯行專用信封有大量庫存的,使用日期可延至1994底,從1995年1月1日起一律執行新的信封標準。各行應框算好現行信封的用量,做好新舊信封使用銜接工作。
各地銀行、郵政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執行信封國家標準的各項準備工作,對出現的問題要及時上報主管部門。
附:銀行掛號專用信封格式
注:
1.所標尺寸均根據信封國家標準;
2.寄達地名與郵政編碼框底沿之間的距離應不少于6mm;
3.未標注尺寸由制作單位選擇安排;
4.印制單位、監制證書號、數量、出廠日期等內容應印在信封背面右下角;
5.此圖為參考式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