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銀行法規文 號:中銀信[1994]17號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行:
目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企業制度進一步多樣化,變動也將更加頻繁,使銀行信貸管理的難度加大,貸款風險增加。為了在積極支持企業制度改革的同時,采取相應措施依法保護銀行的合法權益,防止銀行資產流失,特通知要求如下:
一、企業制度改革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現代的企業制度也有利于銀行的自主經營,因此各行對企業制度改革中的合法形式應給予積極的支持。同時,由于企業產權變動涉及銀行信貸資產的安全,作為債務人,企業有義務事先征得貸款銀行的同意,以便做好債務安排。今后各行必須對企業產權變更可能給銀行信貸資產帶來的影響給予高度重視,切實加強信貸管理,堅決糾正逃債、廢債的各種錯誤做法,依法保護銀行的合法權益。
二、對于企業產權變動,如實行股份制、“嫁接型”合資、企業出售以及合并、兼并、分立等,貸款銀行要及早介入,隨時掌握情況,要求企業合理安排債權債務。對于風險大的貸款要利用企業制度變更所得收入及時收回貸款。由于涉及法人變動,未收回的貸款必須要求新的企業法人承擔,并相應更換和銜接好原有貸款文件,防止因工作脫節失誤造成銀行債權落空。
三、對于企業經營體制方面的變動,如國有民營、租賃經營、承包經營、劃小核算單位和分立機構等,對于此類企業各行要加強跟蹤監督管理。在維護銀行貸款權益的前提下,要求企業嚴格執行經營合同,落實債權債務,并做好相應的貸款擔保和抵押工作,防止出現權利義務不清、損公肥私、侵害銀行權益的現象。分立后的各企業必須共同承擔債務連帶責任。
四、對于企業資產運用的重大變化,如投資入股、聯營、合資、合作等要認真分析其對銀行貸款安全性和償還期的影響,防止企業不經銀行同意,擅自挪用貸款或用貸款所形成的資產作為投資股本。在企業未還清貸款之前,原則上不允許企業將我行貸款形成的資產作為投資的股本;對于企業以其他財產入股或確需以銀行貸款所形成的物資、財產入股的,要檢查其對銀行原有貸款安全性及償還期是否構成影響,如有影響則要求企業按銀行條件重新落實還款來源,并落實好相應的擔保。
五、對于處境困難,瀕臨破產倒閉的企業,要做好破產前的管理工作,防止企業資產的人為轉移和由于保護不善造成損失。要做好破產企業貸款風險的轉化工作,幫助尋找和提倡效益好的企業對破產企業進行兼并,接收破產企業債務;貸款經過擔保或做過抵押的,要依法追究連帶人責任或依法處理抵押物。對于依法破產的,根據破產的有關規定,積極參與破產企業的清算,盡可能地多收回貸款本息。
六、對于個別企業利用企業制度改革的名義,采取假破產、假兼并、改名換姓、承包租賃和分設機構等形式非法轉移資產、逃避銀行監督,懸空銀行債務的行為要堅決制止,對于未經銀行同意的企業產權變動不予承認,限期償還貸款,必要時實行信貸制裁直至訴諸法律。各分行一方面要做好宣傳,使企業明確產權變動涉及債權人利益,企業有義務征得貸款銀行的同意;另一方面要取得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支持,堅決制止企業制度改革中的不健康現象,確保企業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和國家財產不受侵犯。
七、企業借破產、兼并、改組、承包、租賃和合資、分立之名,轉移企業資產,逃避對銀行貸款本息的清償責任是一種違法行為。各行要改進和完善現有信貸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除了按照銀行制度要求進一步嚴格貸款條件,完善審批程序,加強監督、檢查外,尤其要注意貸款協議的嚴密性,今后貸款協議必須列明“在銀行貸款未償清之前,涉及企業產權制度、經營制度、資產運用的重大變化,必須取得銀行的書面同意”的限制性條款,以便為貸款管理提供依據,也有利于依法維護銀行權益。原來沒有上述條款的貸款協議,應予以補辦。另一方面,各行要大力推行抵押貸款、擔保貸款和貸款保險,減少信用放款,進一步增強風險意識,加強風險管理。
以上要求望各行認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