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1996-05-23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中關于“個人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由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按有關規定兌付”的規定,現授權中國銀行負責個人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的兌付,并按“境內居民因私出境兌付外匯的有關規定”辦理具體手續。
同時授權中國銀行負責外國駐華使領館收取的簽證費、認證費的兌付工作。
應聘在境內機構工作的外國專家領取人民幣工資、生活費和離職補貼費后需兌換的用匯,外國專家局和我局將另行通知。
境內居民因私出境兌付外匯的有關規定
為便利批準因私出境的境內居民用匯,特規定如下:
一、本規定所稱境內居民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的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
二、本規定所稱授權銀行系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授權的中國銀行。
三、境內居民因私出境探親、定居、赴臺灣、港澳地區會親、自費留學、自費參加國際學術會議等用匯,憑有關出境批件,向當地授權銀行,按當天掛牌匯率兌換。
境內居民因私出境(憑公安部門核發的護照)申請兌換外匯,須向授權銀行提交下列證件:
(一)本人工作單位(無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購匯證明;
(二)已辦妥前往國家有效入境簽證的護照和出境登記卡;
(三)前往港澳通行證或往來港澳通行證;
(四)定居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提供注有“僑”字的外國人居留證和注有返回簽證的護照或外國人出入境證;
(五)出境定居者同時還須出示前往國家(或地區)居住證;
(六)出境朝覲人員須提供省級宗教事務管理局的批件和公安部門核發已辦理簽證的護照。
四、兌付外匯的標準:
(一)出境探親零用費兌付標準:
1.去澳門20美元;
2.去香港40美元;
3.去香港、澳門以外的地區或國家60美元。
(二)出境定居:
1.離休金、退休金、離職金、退職金、撫恤金的人民幣金額,可全部兌付外匯,其中離職金不足兌付200美元的,可兌付200美元;
2.在境外定居后,其離休金、退休金、離職金、退職金、撫恤金憑境外定居證明和有效的生存證明每半年可兌付一次外匯;
3.無工資收入的境內居民可兌付200美元。
(三)出境留學:
自費出境留學,其零用費比照出境探親的標準兌付外匯。
(四)臺屬探親、會親:
1.赴臺灣探親兌付400美元;
2.赴港、澳地區會親兌付150美元。
(五)自費朝覲人員;
自費朝覲人員可一次性兌付750美元。
(六)因其他需要兌付外匯:
1.境內居民自費出境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作學術報告、被聘任教等,如邀請方不負擔旅途零用費,可憑邀請函、電,工作單位證明及出境批件,按出境探親零用費標準購匯;
2.境內居民繳納國際學術團體組織的會員費按其組織規定標準購匯;
3.境內居民個人從境外郵購少量藥品、醫療用具等特殊用匯,須憑縣或市級醫院證明和單位證明(無單位的憑街道辦事處或鄉以上人民政府開據的證明)在200美元(含200美元)以內,由授權銀行直接辦理兌付。
五、授權銀行應嚴格按規定兌付外匯,對違反本規定者,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通報或按《違反外匯管理處罰施行細則》予以處罰。
六、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和修改。
七、本規定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