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匯傳[1994]20號頒發日期:1996-06-24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為了貫徹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做好有關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和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核發“售匯通知單”的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境內機構下列貿易性對外支付,須持有關材料和購匯申請到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領售匯通知單:
(一)超過規定比例的預付款,須持進口合同、國外銀行保函、發票的正本與復印件;超過規定比例的傭金持結匯水單、出口合同、傭金協議的正本和復印件(復印件留存);
(二)轉口貿易項下先支后收所需對外支付的外匯,須持進口合同、對應的出口合同、進口發票、提單。
二、境內機構下列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須持有關材料和購匯申請到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領售匯通知單:
(一)在境外舉辦展覽、招商、培訓及拍攝影視片等用匯,須持國家主管部委或省級主管部門的批件,協議及境外機構支付通知書;
(二)財政預算外的非貿易非經營性因公出國費用,須持國家授權部門批準出國的文件和已辦妥簽證的護照;
(三)對外宣傳費、對外援助費、對外捐贈外匯、國際組織會議的注冊費、報名費,須持國家主管部委或省市級主管部門的批件;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有對外聯絡或對外經營權的單位持境外邀請函或有關函件;
(四)國家教委國外考試協調機構支付國外的考試費,須憑對外協議和國外考試機構提供的帳單或結算通知書;
(五)其他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須持有關部門批件和有關協議、合同等;
(六)經國家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外航駐華代表機構,其客貨運費收入的人民幣,須持售票清單和說明。
三、在境外設立貿易或非貿易性質代表處或辦事機構,須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文件、開辦費支出清單及本年度經費預算。
四、購匯單位須按規定填寫地址、聯系人、負責人、郵編、電話、合同號并加蓋財務印章。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須將負責人簽字筆跡及公章印簽抄送售匯銀行備案。
六、售匯通知單第三聯須經售匯銀行經辦人、負責人簽字并蓋業務印章后由購匯單位留存,以便外匯局核查。
七、售匯通知單的編號可按貿易、非貿易分別編號,并將有關材料一同存檔。
在執行中遇到什么新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檢查司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