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會計準則,金融監管制度文 號:頒發日期:1996-07-16
地 區:新疆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為統一稅收政策,經研究,現對金融企業往來業務計稅依據明確如下:
1、金融企業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金融業務的單位,包括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
2、金融企業往來是指金融企業之間的資金、帳務往來而發生的利息收入(或支出),如聯行往來、同業往來等等。
3、金融企業往來的計稅依據,可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對“轉貸業務”的規定,按金融企業之間往來發生的利息收入與利息支出的正差計算納稅。)
(注:此通知暫停執行,見下題)。
(國家稅務總局1994年3月30日國稅發〔1994〕087號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