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匯業函字[1994]第82號頒發日期:1996-07-09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計劃單列城市、經濟特區分局:
為適應外匯體制改革的需要,建立中央銀行外幣清算體系,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在各分局移存清算體系的基礎上,在全國范圍內開辦同城和異地外幣清算業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外幣清算業務的范圍及功能:
1、同城金融機構(含外匯調劑中心)間外幣清算;
2、異地金融機構間外幣清算;
3、全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各分中心間外幣清算;
4、各地外匯調劑中心間外幣清算;
5、吸收同業外幣存款;
6、辦理因清算頭寸不足引起的同業間外幣拆借;
7、對同業間外幣清算進行統計監測;
8、因上述業務引起的其它相關業務。
二、參加外幣清算的單位
1、各外匯指定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2、獲準經營外匯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3、外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①
4、全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各地分中心;②
5、各地外匯調劑中心;
6、其他經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
三、帳戶管理
1、總局為各分局在境外統一開立現匯帳戶,帳戶墊底資金由總局支付,其利息用于支付帳戶一般性維持費用;
2、境外帳戶采用總分戶管理方式。總局設立總戶,各分局在總戶下設立分戶;總分戶資金相對獨立核算,即:分戶當日貸方余額不再轉入總戶,分戶出現借方余額亦不能自動從總戶提取資金;
3、各分局應加強對本分戶資金的管理和頭寸調撥,各分戶因管理不善而出現的倒起息、透支息及其它損失由分局承擔;
4、境外帳戶暫開立美元、日元、港元、馬克四個幣別帳戶。
四、清算票據及憑證
1、參加同城外幣清算的票據及憑證:
(1)銀行外幣匯票;
(2)外幣支款憑證;
(3)外幣委托收款憑證;
(4)外幣進帳單;
(5)各分局會同當地人行分行制定的其它憑證。
2、參加異地外幣清算的票據及憑證;
(1)銀行外幣匯票;
(2)外幣郵劃借、貸方報單;
(3)外幣借、貸方補充報單;
(4)總局會同人行總行統一制定的其它憑證。
五、同業外幣拆借
各分局如遇清算原因引起的頭寸不足時,可以向總局申請日拆性外幣貸款。利息按總局規定的拆借利率計收。
六、各分局可參照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同城外幣清算實施細則并報總局備案。
七、異地外幣清算請遵照《異地外幣清算管理暫行辦法》(另文發送)執行。
八、各分局接文后立即著手辦理同城及異地外幣清算業務籌備工作。已開辦外匯移存業務的分局(天津、遼寧、大連、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青島、湖北、湖南、四川、重慶、寧波、海南、廣東、江西、廈門)必須于四月十五日前開辦同城外幣清算業務并做好辦理異地外幣清算業務的準備工作;其他未開辦外匯移存業務的分局應于五月一日前開辦同城外幣清算業務并做好辦理異地外幣清算業務的準備工作。
①“外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的概念,根據《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應為“外資金融機構”。
②此處“外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各地分中心”是指“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各地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