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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庫
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匯管函字[1994]第115號頒發日期:1996-05-28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中國銀行:
你行中銀財〔1994〕115號文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凡記帳外匯項下動用“921”科目國家記帳外匯儲備的,由你行按原程序辦理。
二、記帳貿易不得動用國家現匯儲備。對于根據兩國協議需動用國家現匯儲備償還記帳貿易逆差的,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