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湘稅函[1994]128號頒發日期:1996-05-11
地 區:湖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縣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就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建帳個體戶的管理,使其所建帳目正確反映生產經營情況并按照新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向其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對于非建帳個體戶,包括原征收個體工商戶所得稅的“雙定戶”和臨時經營戶,仍然繼續采取附征辦法與流轉稅一道定期定額征收。具體附征比例由各地、州、市稅務局根據本地行業盈利水平以及經營地段等情況,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三、在測算個體工商戶的成本、費用時,個體工商戶業主的月工資可在800元的額度內,按略高于當地工資水平確定。其雇員的月工資則可參照當地同行業的職工工資水平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