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京稅五[1994]292號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燕山、對外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089號《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情況,對有關問題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關于工資、薪金所得征稅問題。
1、納稅人一次取得的數月的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可按所屬各月份解后,加當月份工資、薪金收入減去當月份費用扣除標準后的余額為基數確定分別適用稅率。
2、《通知》第三條在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工作的中方人員從派出單位和雇傭單位兩方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征稅問題暫按我市現行規定執行,待市局進行調查研究后另行通知。
3、對特定行業職工的工資、薪金所得,凡月份達到納稅標準的,均按規定預征個人所得稅。待年度終了后30日內按年計算多退少補。按年計算公式為:
應納所得稅額=[(全年工資、薪金收入÷12-8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2-已預繳稅款
對按12個月平均計算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800元(含800)的免予征稅并退還全部預繳稅款。
二、關于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征稅問題。
1、實行查帳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業主計稅工資扣除標準規定為每月500元(含獎金和各種津貼、補貼)。從業人員計稅工資扣除標準規定為每月300元(含獎金和各種津貼、補貼)。
2、關于個人所得稅減征問題
經市政府批準,本市個人所得稅減征范圍限于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其減征的幅度和期限規定如下:
(1)、持區、縣以上民政部門證明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區、縣稅務局批準,免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人員因生產經營需要雇請一、二個幫手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區、縣稅務局批準,減征30%的個人所得稅。
(2)、(1)項所稱殘疾人員是指盲、聾、啞、肢體殘疾;孤老是指無法定扶養人,烈屬是指烈士的直系親屬。
(3)、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需給予一年以下(含一年)減征個人所得稅照顧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區、縣稅務分局審批;需給予減征個人所得稅一年以上照顧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意見報區、縣稅務分局審核后報市稅務局審批。
(4)、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申請減征個人所得稅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報減免稅申請書一式兩份,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報上級稅務機關審批?!渡暾垥放鷱秃笾鞴芏悇諜C關和納稅人各存一份。
4、在集貿市場內設有固定攤位,長期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按月征收稅款的,按市局京稅五字[1994]109號文件的有關規定,核定月生產經營收入全額實行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在集貿市場內臨時(或一次性)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業務的,一律依3%的征收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5、對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應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能交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在沒有新規定之前,仍按市局原定征收率(征集率)計征。
6、實行查帳征收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稅款,按下表所列稅率及速算扣除,按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