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瓊財稅[1994]所字第284號頒發日期:1996-05-18
地 區:海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稅務局:
為了貫徹落實好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045號文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對實施個人所得稅法后,與原個人所得稅、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的一些政策銜接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于按照國發(1993)7號《國務院關于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精神,實行工資制度改革,于1994年補發的工資,應區別不同的情況征稅。屬于補發(1993)第四季度各月的工資,應與原發工資合并征個人收入調節稅,按“個人所得稅”科目入庫;屬于1994年的工資,應按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中未納入工資總額的原補貼、津貼差額部分,暫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于1994年1月1日后取得屬于以前年度的應稅所得,應按所得稅所屬期限適用的稅收法律、法規計征稅款。
三、對于查出的屬于1994年以前年度的應稅所得,應按其所屬時期的適用稅收法律、法規補征稅款和進行處理。
四、對屬于按查賬征收辦法征收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其1993年度應納的所得稅,應按照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匯算清繳。
五、對于私營企業1993年及以前年度未分配的稅后利潤,應在1993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前,按有關規定進行分配,并計征個人收入調節稅,仍不進行分配的,其未分配利潤的50%視同用于個人消費,并按40%稅率計征個人收入調節稅,按“個人所得稅”科目入庫。
六、1993年12月31日以前國家統一稅收政策已明確規定免征個人收入調節稅的債券,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支付的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七、省廳瓊財稅[1994]所字第145號文第一條 第二款中的“其他行業”包括建筑安裝業。
特此通知,請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