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內(nèi)控政策文 號:公通字[1994]37號頒發(fā)日期:1996-06-14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行政事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
去年6月,公安部下發(fā)了《關于嚴禁非法生產(chǎn)、銷售警服、警用標志,打擊假冒警察違法活動的通知》(公政治[1993]96號),各級公安機關按照通知精神,在查處非法生產(chǎn)、銷售警服、警用標志,打擊假冒警察等活動中,做了大量工作,收到了一定效果。據(jù)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nèi)蒙古、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甘肅、青海、新疆等19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機關不完全統(tǒng)計,先后查處非法生產(chǎn)、銷售警服的工廠96家,門市部、攤點2200余個,收繳警服5.8萬余套(件)、警帽7230余頂、警銜標志6500余付、警服裝具3萬余枚,查處假冒警察違法犯罪活動的案件108起、383人,破獲假警察犯罪團伙6個。但是一些廠家、單位非法生產(chǎn)、銷售警服、警銜標志、警服裝具的問題仍然十分嚴重,少數(shù)假冒警察的違法犯罪活動也十分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是少數(shù)公安機關定點和一些社會上的被裝、標牌廠,無視國家法令法規(guī),為了賺錢,非法生產(chǎn)、銷售;少數(shù)公安機關擴大著裝范圍,擅自到生產(chǎn)廠家訂購警服和警用標志;一些經(jīng)文保系統(tǒng)的保衛(wèi)處、科亂購亂著警服;公安機關經(jīng)常性的管理工作跟不上,對非法生產(chǎn)、銷售、亂著警服查處不力。由于亂穿濫著警服,造成警民不分,嚴重妨礙公安干警的執(zhí)法活動。一些犯罪分子穿著買來的警服,冒充警察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給社會治安帶來嚴重危害,破壞了人民警察的聲譽,必須堅決依法予以查處和打擊。公安部決定,在加強日常查處和打擊工作的同時,今年7、8月份在全國集中開展一次查處非法生產(chǎn)、銷售警服、警用標志,嚴厲打擊假冒警察的活動。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要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公安機關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并列入議事日程,領導親自抓。要結合本地區(qū)的實際,加強組織領導和督促檢查,務必抓實抓好,抓出成效。各級公安機關要做出榜樣,要求下面或別的部門做到的,要帶頭做到,以推動和監(jiān)督其他部門的查處工作。公安宣傳部門要配合查處工作,認真做好宣傳報道工作。
二、要嚴格糾察、檢查制度。各級公安機關要按照1990年9月公安部《關于切實整頓私自生產(chǎn)、銷售和濫著人民警察服裝的通知》(公通字[1990] 91號)精神,認真開展統(tǒng)一組織的,由治安、裝備、政工部門分工負責的查處工作。對私自生產(chǎn)、銷售警服的,由治安部門負責查處;對公安部定點生產(chǎn)警服工廠的管理,由被裝或裝備部門負責;糾察、檢查工作由主管警容風紀糾察的部門負責。政工部門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定期召集有關部門研究情況和問題。
三、嚴禁非法生產(chǎn)、銷售、穿著、佩帶警服和警察專用標志。人民警察穿著警服是依法執(zhí)行警務的需要,非人民警察一律不準穿著警服。人民警察服裝和專用標志,是由公安部統(tǒng)一定點生產(chǎn)、計劃供應的專用裝備物資,任何單位(包括公安機關的勞動服務公司)和個人不準私自生產(chǎn)和銷售。嚴禁公安機關擅自擴大著裝范圍,購買警服和警銜標志。對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單位和個人,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必須堅決處理。
四、對非法生產(chǎn)、銷售警服、警用標志的,依據(jù)1990年12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關于嚴禁擅自生產(chǎn)、銷售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檢察、法院專用制服、標志和擅自提高制裝標準的通知》(工商[1990]412號)處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據(jù)《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地公安機關要主動與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加強聯(lián)系,及時溝通情況,對計劃外銷售或擅自生產(chǎn)、銷售警服及其標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或第(十一)項處處罰。
五、對非法穿著警服、佩帶警用標志的人員,要采取適當方式?jīng)]收其警服和警用標志,并進行批評教育。對拒不服從、抗拒沒收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七)項處理。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沒收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處理。
六、對假冒警察招搖撞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八)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進行處理;冒充警察進行搶劫、敲詐勒索或者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從嚴懲處。
七、對公安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公安機構和干警從社會上購買或開具介紹信購買警服和警用標志,要追究責任,視其情節(jié)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低警銜、撤職或開除公職的處分。
1994年5月18日附件:有關法律、法規(guī)條款《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倒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買賣的物資、物品的;”第(十一)項:“其它擾亂社會主義經(jīng)濟秩序的投機倒把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七)項:“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治安管理處罰條件》第二十四條第(八)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違反金融、外匯、金銀、工商管理法規(guī)、投機倒把,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單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或者拒不執(zhí)行人民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