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匯管貿字[1994]第39號頒發日期:1996-06-05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
(94)中銀營便字第3號函收悉。
經國務院批準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發布后,一切進口項下付匯均應按照上述規定執行。中央外匯、留成外匯額度的支付雖不屬銀行自營業務范圍,但以外匯額度加配套人民幣購買外匯實質上屬于買匯行為,因此也應按照上述規定審核對外支付;現匯帳戶中現匯存款的支付,《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已明確規定按該辦法第三章相應的規定進行審核、辦理支付。
我局原發(93)匯管函字第107號文及其補充文件凡與《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相抵觸的,應按《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請你行根據上述精神,嚴格按照《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審核進口付匯。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