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會計文 號:頒發日期:1996-05-24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江蘇中企處、審計署駐沈陽特派員辦事處先后兩次對我行1992年-1993年的財務工作進行了全面檢查和審計。針對檢查中反映存在的問題現提出如下加強財務管理的幾點意見。
一、加強財務管理組織領導
分行的財務管理工作是全行性的工作,要在行長統一領導下,由會計部門集中管理全行的一切財務收支。在總行新的財務制度未頒發前,全行各項費用開支要嚴格按照財政部(90)財商字第500號文件《國營金融、保險企業成本管理辦法》和北京市分行《關于貫徹執行財務制度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得亂攤亂擠成本。
二、加強收入的管理
1、全行的各項收入均應按照國家政策和有關規定準確計算、正確反映,保證損益的真實性。營業處要按有關規定計收營業收入和金融機構往來收入中的各項利息收入,加強復核檢查工作,做到不錯、不漏,確保收入的準確真實。對未能及時收回利息,營業、計劃、會計等部門要加強聯系,密切配合,積極催收,加強利息收入的管理。
2、經批準分行用信貸基金投資的金融實體北京證券有限公司、北京融通中心、北京房地產信托投資公司,根據人民銀行總行歷年會計年終決算工作通知精神,年底投資分紅均應列入分行損益。
外匯調劑中心損益也應列入分行。以上收入不得截留或作其它帳務處理。
3、暫付款項科目是用于在辦理業務過程中發生的臨時性款項支出,不得用于非營業性支出墊款,除業務周轉金、待查錯帳、待處理出納短款、待處理錯帳損失款,可由營業部門在辦理業務中有權墊款外(但大額墊款須經行長批準),其他與以上業務無關的墊款均應報會計處審查,經主管會計行長批準后,營業處方能列帳。凡屬分行與借款單位雙方協議有償使用的墊款,借款單位年末應將本金利息一并劃歸分行,由營業處沖銷墊款,利息列入分行損益。
4、各有關處室經管的如職工房租、取暖費、注冊費、工本費以及經批準的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變價收入都要設簿登記,除注冊費收入應交營業處在“營業收入”科目下“其他收入”戶列帳外,其余各項收入均應及時交行政處沖減有關費用開支。以上各項收入應隨收隨交至遲每月匯總交一次,不得截留動用,隨意座支或私設“小金庫”,如違反此規定一經查出由各處長負責。
5、分行有關處室在稽核和各類檢查工作中,為了維護金融秩序,嚴肅金融紀律,對于各類金融機構違反金融法規處理的罰款,應按有關制度規定及時收繳,上繳財政,不得挪作他用。
有關處室上繳財政罰款后,經與財政局申請協商返還給分行的辦案經費(外匯除外),應及時交回分行,由會計處統一分戶管理。在辦案中所需的經費,要事前提出用款計劃,經主管行長批準后會計處方可列支。
三、清理固定資產,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近年來,由于購置的財產資金來源多渠道,致使有些財產無法列固定資產帳,由此形成了帳外財產。為了健全分行財產管理體系,保證分行財產的完整,會計處已于九三年底由各處室進行了財產自查工作。在自查基礎上,在分行未搬入新辦公樓前,要組織有關處室對全行各處財產進行一次全面清點、清查和登記,建立、健全財產帳務,落實財務管理責任制,做到帳實相符。
四、幾個具體問題
1、最近根據北京市物價局、北京市財政局京價(收)字(1994)第70號《關于開展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年審工作的通知》,會計處對分行所使用的“北京市行政性事業統一收費票據”進行了清理,發現在使用票據方面存在著不規范問題。為了加強對票據的管理,今后除辦理經營金銀制品許可證、金銀產品出境許可證、發行股票債券、注冊費、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可使用“北京市行政性事業性統一收費票據”外,其他往來款項一律不得使用此種票據,原各處室手中的“行政事業”票據應馬上交回行政處,確需業務工作需要使用收費票據的應向會計部門申請說明使用原因,由會計處審查同意后,到行政處領取,未經會計處同意行政處不得私自發放,使用完的票據留底一律交回行政處保存,以備查找。
2、根據國務院《關于金融體制改革決定》,人民銀行進行了職能轉換,宏觀管理工作及新業務日益增多,今后新開辦的業務,如需費用開支,應事先書面報會計處,經主管會計行長批準后,行政處方可列支。
3、嚴格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今年市控辦核給我行購買力指標98萬元,由會計處、行政處在指標內掌握支出。各處室有需購置的國家規定控制的專控商品,應事先辦好專控手續,未經批準和未辦好專控商品手續擅自購買的,一經查出由所在處處長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