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文 號:新政辦[1994]79號頒發日期:1996-05-06
地 區:新疆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促進新疆輕工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換企業經營機制,根據《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結合新疆輕工城鎮集體企業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新疆城鎮集體所有制輕工企業(包括本系統內其他行業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
第三條 新疆輕工城鎮集體經濟是新疆輕工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一個基本組成部分。它對于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鼓勵和扶持輕工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的發展,支持輕工集體企業平等地參與市場競爭。
(一)提倡勞動群眾自愿組織起來,自籌資金,合作興辦多種形式的輕工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
(二)鼓勵輕工城鎮集體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是按照合作制原則,吸收股份制形式,兼有勞動合作和資金合作的一種集體經濟組織形式,支持現有輕工城鎮集體企業按照股份合作制的“合資合勞,同股同利,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進行改造。
第四條 輕工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是財產屬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民主管理,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輕工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必須具備下列三項條件:
(一)財產屬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二)全體職工實行共同勞動;
(三)在分配方式上提取公共積累和以按勞分配為主體。
勞動群眾集體所有,應當符合《條例》第四條一二三項的規定。
第五條 輕工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應當遵循下列原則,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經營機制。
(一)組織原則是自愿組合,自籌資金。自愿組合即勞動者按約定的章程自由參加或退出;自籌資金是由勞動者個人集資入股;
(二)經營管理原則是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民主管理。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是指本企業的范圍為一個獨立核算組織(聯合的由雙方約定或按章程規定處理),依法上繳稅費后,盈余自留,虧損自負,國家不承擔盈虧的經濟責任。自主經營、民主管理是企業全體職工對
本企業的經營管理具有自主權,民主管理企業,決定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三)分配原則是集體積累,自主支配,以按勞分配為主體,職工入股應當按股分紅。
第六條 輕工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全部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不得侵吞、挪用、非法占有、平調。
企業的“全部財產”包括企業全部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各種形式的積累、按規定提取的各項專用基金等有形資產和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及集體所有的其他財產。
第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的權力機構。職工(代表)大會按《條例》和企業章程行使權力。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經理)對職工(代表)大會負責,并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八條 中國共產黨在企業的基層組織是企業的政治領導核心,領導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企業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依靠職工辦好企業。企業中的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要在企業黨組織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調一致地管理好企業。
第九條 企業的工會組織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開展工作。
第二章 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十條 企業的設立,必須具備《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一條 設立企業應經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照《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取得法人資格后,即可開始生產經營活動。
企業可按工商行政管理有關規定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二條 企業應按照《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制定或修定企業章程,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后,報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企業應按照企業章程辦事。
第十三條 企業的合并、分立、停業、遷移、終止或其他重要事項,須經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企業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企業發生合并、分立、終止等行為時,須進行資產清理和評估、財務審計,防止集體資產流失。
第十四條 企業的合并和分立,應當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則,由有關各方依法簽訂協議,處理債權債務及其他財產關系和遺留問題。
合并、分立前的企業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分擔。
第十五條 企業終止,必須依照》條例》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條的規定辦理。
企業虧損達到資不抵債,確實無法經營,可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作出破產決定,報經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向當地人民法院申報,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并作出破產裁決。
企業終止,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并報主管部門批準,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營業登記;
(三)由企業主管部門,企業主要投資方會同社會審計組織或企業內部的審計組織共同組成聯合工作組,負責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職工安置等各項工作。企業財產的清算和清算后剩余財產的處理按照《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規定程序和辦法進行;
(四)由企業原法定代表人,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職工代表等共同組成善后工作組,具體落實聯合工作組的各項決定,合理安置企業職工。
第三章 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企業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財產所有權
企業對其所擁有的全部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利。禁止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侵占、挪用、吞并、哄搶、私分、破壞。對侵犯集體財產的行為,企業有權依法拒絕和抵制并索賠損失,抵制無效時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沒有國家法律依據,無償劃走、轉移企業資產歸他人所有的行為屬平調,企業有權拒絕任何形式的平調。已發生的平調,必須限期歸還資產所有者。如有損失,由主持平調的行政機關及接受平調資產的單位共同賠償。必要時訴諸法律解決。
(二)生產經營權
企業在國家宏觀指導和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企業以市場為導向,自主作出生產經營決策,安排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依照國家規定,企業有權自愿參加各種招標、投標活動,申請產品定點生產,取得生產許可證。
企業可自主決定企業合并、分立、停業、終止,并按本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三)物資采購及產品銷售權
企業對所需的生產物資或經營的商品,可以在全國范圍內自行選擇購銷單位、購銷形式、購銷品種和數量,自主簽訂訂貨合同。
企業可以在全國范圍內自主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產品或經營的商品,商業企業經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核準,經營批發業務。
(四)進出口權
企業可以在全國范圍內自主選擇外貿代理企業從事進出口業務,并有權與外商辦合資企業。具備條件的企業,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依法享有進出口經營權,在獲得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等方面與外貿企業同等待遇,并根據國家規定,自主使用留成外匯和進行外匯調劑,可以進口自用的設備和物資,在境外承攬工程,進行技術合作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企業可以向境外投資或者在境外開辦企業。
(五)投資決策權
企業遵照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地區發展規劃,有權自主確定投資方向。
企業以自有資金和自行籌措的資金從事生產性建設,能夠自行解決建設和生產條件的,由企業自主決定,按國家規定應報立項的報政府有關部門立項。
企業有權向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投資,持有其他企業的股份。有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吸收職工和其他單位、個人集資入股。有條件的企業,根據國家規定,經批準后可公開發行債券,可以組建股份公司,公開募集資金。
(六)產品及勞務定價權 企業根據政府物價部門有關規定,制定實行國家指導價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自主制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價格和加工服務收費標準;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自主制定新產品的試銷價格。
(七)聯合、兼并權
企業根據需要可與企業外單位聯營合作;按照自愿有償的原則,可以兼并其他企業;有權按照國家的規定自愿組建、參加和退出集體企業的聯合經濟組織或社會團體,并依照該組織的章程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八)勞動用工權
企業有權按照面各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自主決定招工的時間、條件、方式和數量。
企業有權決定用工形式,企業可以采取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季節工等多種形式,并簽訂明確企業與職工雙方權利義務的勞動合同或協議。逐步建立企業與職工雙向選擇的用人制度。企業有權抵制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向企業安排人員。
企業和職工均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有權處理違紀職工。對嚴重違紀經教育無效的職工,企業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經職代會討論通過后予以除名。
(九)人事管理權
企業享有人事管理權。按照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和責任與權利相統一的要求,企業有權自主選聘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自主決定委任制、聘任制、考任制;打破企業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設置和評定專業技術職務,并自主決定其待遇。
企業有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獎懲職工。
(十)內部機構設置權
企業有權采取適合本企業情況的內部管理體制,決定內部機構的設立、調整和撤消,自主決定企業的人員編制,任何部門不得向企業硬性規定機構和人員編制。
(十一)工資、資金自主分配權
依照政府規定,企業有權采用工效掛鉤、計件工資、分成工資等多種工資形式。在可提取的工資總額范圍內,企業有權自主決定各種具體的分配方式。有權制定職工晉級增薪、降級減薪和對有特殊貢獻職工實行晉級、重獎的辦法。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十二)享有優惠政策權
企業有權享受固定資產投資和流動資金貸款及國家規定的各種優惠政策。企業有權按國家政策規定享受各種減免稅、稅前還貸等優惠待遇。
生產經營政策性虧損產品、微利小商品的企業,有權享受有關部門規定的優惠政策。
企業承擔計劃產品生產任務,購供雙方應簽訂經濟合同,按合同辦事;購方未履行合同的,企業有權自營銷售,并有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生產經營國家和地方計劃產品、名優新產品、少數民族特需用品、出口創匯產品、替代進口產品和市場緊缺商品的企業,在脫收、信貸、價格、能源、交通運輸和原輔材料供應等方面,有權享受優惠政策待遇。
(十三)資產處置和留用資金支配權
企業有權出租、抵押、有償轉讓、購置固定資產。有權自主確定稅后留用利潤中各項基金的比例和用途。
(十四)拒絕攤派權
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以任何方式向企業攤派人力、物力、財力。
(十五)知識產權
企業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著作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企業名稱專用權等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侵犯企業知識產權、損害企業及產品聲譽的行為必須予以制止,并由侵權者賠償損失。
第十七條 企業必須承擔《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義務,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接受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 職工和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企業的職工,按照《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享受權利,履行義務。
企業對職工應以公約形式約定職工參加、退出、職責、待遇、違約責任等事宜。
第十九條 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職工選舉產生。代表應當是思想進步、工作積極、聯系群眾,有參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職工。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應有工人、科技人員、管理人員和黨、政、工、團等方面代表,其中工人代表不得少于50%。
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應當以班組或者車間(工段)為單位,由職工直接選舉,黨、政、工、團等方面代表應分配到各車間、分廠、工段直接選舉產生。
職工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與廠長任期同步,可以連選連任。企業人員變化比較大時,可改選和增補。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監督或者撤換本選舉單位職工代表,對職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二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的權力機構,按照《條例》的規定,行使職權,決定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主要包括:決定企業合并、分立、停業、解散、改變所有制性質和財產所有權;決定企業經營組織形式的重大變更;審議決定企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固定資產投資方案;決定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第二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依照企業章程規定,定期召開,但每年不得少于兩次。每次會議必須有2/3以上職工(代表)出席,方可召開;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職工(代表)大會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是否提前或者延期,根據職工(代表)大會1/3人的提議或廠長(經理)的提議,按企業章程規定的辦法和程序決定。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可設理事會,作為常設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工作。
不設理事會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由職工(代表)大會民主決定專職或兼職人員承擔。
理事會人員組成,產生方式,職權范圍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股份合作制企業,建立股東(代表)大會制度,設立董事會,行使權力。
第五章 廠長(經理)
第二十四條 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任期目標責任制和任期期末審計制。廠長(經理)對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負責,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廠長(經理)按照“公平選舉、平等競爭、公開招聘、選賢任能”的原則,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或者招聘產生。
選舉產生廠長(經理)的辦法是: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企業,需由五人以上職工代表提名;建立職工大會制度的企業,需由十名以上職工提名;上級行政主管單位推薦的需經理事會提名。所提名單應廣泛聽取車間、班組等基層及黨群方面的意見,然后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預選,確定候選人。在公布候選人的簡歷、資歷、政績及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采取差額選舉的方式,正式選舉產生廠長(經理)。
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對選舉工作需進行檢查、指導,并對當選人辦理任職證書手續。企業需要招聘廠長(經理)的,需由職工(代表)大會和主管部門組成招聘領導組織,發布招聘公告,確定合適人選,并由主管部門辦理聘用任職手續。
廠長(經理)任期由職代會確定,任期內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討論通過,不得隨意調動,任職期間,經營管理不善或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職工(代表)大會可以對其罷免和解聘,并按干部管理權限辦理有關手續。對違法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由聯社投資開辦的企業,其廠長(經理)由聯社任免。
投資主體多元化的企業,其中國家投資比例高于其他投資比例的,其廠長(經理)可以由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股份合作制企業,其廠長(經理)可以由該企業的董事會任免。企業的副廠長(經理),由廠長(經理)提名,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任職。
第二十六條 廠長(經理)在法律、法規的規定范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和組織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和行政工作;
(二)主持編制并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企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固定資產投資方案;
(三)主持編制并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企業機構設置方案,決定勞動組織的調整方案;
(四)按照國家規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業中層行政領導干部,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提出企業的經濟責任制方案,工資調整方案,勞動保護措施方案,獎懲辦法和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六)提出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決策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七)按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獎懲辦法獎懲職工;
(八)遇到特殊情況時,提出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建議;
(九)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廠長(經理)有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組織職工完成企業生產經營目標和各項經濟技術指標,推進企業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增強企業發展能力;
(三)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堅持民主理財,定期向職工通報財務情況;
(四)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和職工在企業的正當權利;
(五)辦好職工生活福利,開展職工養老、待業等保險;
(六)組織落實安全衛生措施,實現安全文明生產;
(七)定期向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每年不得少于兩次,聽取意見,并接受監督;
(八)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支持廠長(經理)按《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行使職權。廠長(經理)認為職工(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企業章程有違背時,有權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復議要求。職工(代表)大會接到廠長(經理)復議要求后,三天
內應進行復議,廠長(經理)對職工(代表)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的復議結果仍有異議的可暫緩執行,并在職工(代表)大會復議后三天內向企業主管部門報告,由企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時作出裁決。廠長(經理)應當對未履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產生的后果負責。
第六章 財務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按《條例》和《輕工業企業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的暫行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明確產權歸屬。
第三十條 企業投入資金形成的資產及增值,職工勞動創造的資產及公共積累,歸企業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第三十一條 企業按照國家政策規定享受各種減免稅及稅前還貸等優惠待遇所形成的資產,屬于企業所有,用于企業的擴大再生產。
第三十二條 各級聯社投資形成的資產及增值歸各級聯社所有。
第三十三條 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及內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企業內部財務管理,接受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依法經營照章納稅。
第三十五條 企業實行按勞分配原則,對職工個人的工資收入分配應以勞動貢獻為依據,多勞多得,少勞少得。
第三十六條 集體企業聯合經濟組織設立的互助合作基金,必須遵循取之于企業,用之于企業的原則,以促進企業互助合作,共同發展。其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個人股金歸職工個人所有,職工的股金分紅要以企業盈虧為依據,有利潤則分,無利潤則不分。
第三十八條 企業根據地方政府的規定和企業的具體情況,選擇適當的退休費和待業基金統籌方式,并按規定提取養老、待業統籌金和保險金,妥善解決好職工退休和待業時的生活保障等問題。
第七章 企業和政府及聯合經濟組織的關系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輕工城鎮集體經濟工作,按照集體經濟的性質和特征,切實維護企業依法行使各項權利,保障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干預,協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指導和扶持集體經濟的發展,把發展輕工城鎮集體經濟納入各級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強管理,提供服務。
第四十條 各地州市縣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健全輕工城鎮集體經濟指導管理部門,加強對輕工城鎮集體經濟工作的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條例》的貫徹落實,檢查、監督企業執 行法律、法規及各項政策的情況,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調查研究,擬定政策,指導輕工城鎮集體經濟改革,使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成為市場主體,協調解決輕工城鎮集體經濟改革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三)統籌規劃,制定輕工城鎮集體經濟年度和中長期規劃,組織有關生產建設項目的銜接、落實工作;
(四)指導企業的資產經營管理,引導企業實現資產的合理運營和增殖。調解集體資產糾紛和制止侵權行為;
(五)負責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的審批。
第四十一條 各地州市縣輕工城鎮集體經濟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企業的行業指導和管理工作,指導企業進行產業及產品結構調整和行業結構調整。
第四十二條 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對企業進行監督、管理,扶持企業發展。
第四十三條 國家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任何政府部門及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任意改變企業的集體所有制性質,不得損害企業的財產所有權。
第四十四條 企業應主動接受主管部門的指導,將企業調整結構、技術改造等重大決策及時上報主管部門,企業的發展規劃和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等計劃,要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四十五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手工業合作聯社及各級聯社是輕工城鎮集體企業聯合經濟組織。具體任務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手工業合作聯社章程》和各級聯社章程予以規定。各級聯社要按照總社確定的“興辦經濟實體,增強經濟實力,強化服務功能”方向,搞好聯社改革。
第四十六條 各級聯社資產,屬聯社范圍內全體職工的集體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全民企業兼并集體企業的,被兼并企業原由聯社和企業主管部門投資及增值部分,兼并企業應按有關規定,通過承擔債務、出資購買、參股、控股等形式對被兼并企業的主管部門和聯社進行補償。
第四十七條 聯社的成員單位應自覺遵守聯社章程,按時繳納聯社管理費、互助合作基金和其他有關費用。
第四十八條 企業有權自愿申請參加和退出聯社。企業加入和退出聯社,由聯社常務理事會批準。有聯社資產的企業應在退出聯社前清退全部聯社資產。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違反《條例》和本實施細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其上一級主管部門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給予經濟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企業攤派或者侵吞、挪用、平調企業財產的;
(二)因工作過失給企業造成損失,玩忽職守使企業財產、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違反有關企業領導人員產生、罷免條件和程序規定的。
第五十條 企業違反《條例》和本實施細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企業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給予經濟處罰,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和核準登記,以企業名義進行活動的;
(二)登記時弄虛作假或者不按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以及違反核準登記事項的;
(三)利用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等行為抽逃資金,隱匿和私分財產的;
(四)因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給用戶和消費者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
(五)企業領導人員亂用職權、假公濟私、侵犯職工合法權益,以及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的;
(六)對國家直接定價的產品,擅自提價的;
(七)未按照規定履行建設項目審批手續,擅自立項和開工建設的;
(八)違反財務制度,少計成本,亂發獎金,造成企業虛盈實虧的。
第五十一條 阻礙企業領導人員和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擾亂企業秩序,致使生產、營業、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由企業所在地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輕工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合作制試行辦法,由自治區體改委和輕工業廳另行制定頒發。
第五十三條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條例》已作明確規定的,均按《條例》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自治區輕工廳業,自治區手工業合作聯社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