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市維護建設稅文 號:國稅油發[1994]007號頒發日期:1996-07-08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天津、上海、廣州、湛江分局:
根據在湛江召開的海洋石油稅收業務工作會議討論的意見,經進一步研究,現將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其所屬地區公司、專業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中油公司應按照國稅油函[1994]012號《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關于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的規定,從1994年1月1日起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具體適用稅率由征收上述各稅的稅務分局依照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定判定。
二、根據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中油公司自營油田生產的原油、天然氣應隨增值稅按7%的稅率,從1994年1月1日起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