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銀行法規文 號:銀發[1994]205號頒發日期:1996-05-07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銀行分行、輕工(一輕)廳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高級防偽紙張生產實行統一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4〕1號)的精神,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輕工總會制定了《對高級防偽紙張生產實行統一管理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在貫徹《規定》中,“對正在建設和準備建設的高級仿偽紙張(帶水印、安全線、無色、有色纖維)項目進行清理”問題,自接到本文后,不論企業所有制形式和隸屬關系如何,均須填寫登記表(見附件二),報企業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銀行分行和輕工(一輕)廳局,由人民銀行分行和輕工(一輕)廳局匯總后,于1994年8月31日以前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輕工總會,按《規定》予以審查、清理。
附:
關于對高級防偽紙張生產實行統一管理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生產銷售高級防偽紙張的統一管理,保障人民幣、有價證券的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穩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高級防偽紙張生產實行統一管理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高級防偽紙張是指生產紙張時在其中加帶水印、安全線及有色纖維等防偽技術的紙張。
第三條 凡生產高級防偽紙張的企業(不含中國人民銀行所屬鈔票紙、證券專用紙生產廠,下同),無論其性質和所有制形式如何,均實行在中國人民銀行登記注冊及備案制度。
第四條 凡生產高級防偽紙張的企業,無論其隸屬關系如何,均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輕工總會進行審核,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發放生產許可證。其他任何部門、任何地方都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證或名目不同但性質、作用相同的證件。
第五條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可接受高級防偽紙張定貨,并享有組織科技人員開發高級防偽紙張新技術、新產品的法律保護專用權。
第六條 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自批準之日起連續兩年不用即行撤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須重新辦理生產許可證:
(一)生產許可證雖未期滿,但產品結構、品種有重大修改和變動的;
(二)生產許可證使用期滿,仍然繼續生產高級防偽紙張的。
第七條 企業申請辦理生產高級防偽紙張生產許可證,須將產品紙樣(包括水印圖案、安全線材質、纖維原料實物和物化指標等技術資料)同時上報審批。卷煙紙水印條紋圖案除外。
第八條 經審批凡獲準領取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需按規定一次性交納管理費和產品鑒定檢驗費(具體交費辦法另定)。
第九條 凡生產高級防偽紙張的企業,應定期(半年)將生產的數量、品種、用途和銷往單位的細表及訂貨銷售合同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并接受檢查監督。
第十條 對違反上述條款的處罰辦法:
(一)未取得生產許可證而生產高級防偽紙張的企業,屬于違法生產,對違法生產的全部收入予以沒收,并根據給國家造成損失情況處以非法收入的5----20%罰款,對企業主管部門及企業負責人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法生產高級防偽紙張的企業,如取得銀行貸款,人民銀行有權指定有關金融機構停止貸款和抽回資金,專業銀行不準予以貸款。
(三)對以牟取暴利為目的,避開中國人民銀行檢查監督而自行銷售高級防偽紙張的企業,除沒收其全部銷售收入外(包括未銷售完的庫存產品),要根據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處以非法收入的50----100%的罰款,并吊銷生產許可證。對企業主管部門及企業負責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已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吊銷其生產許可證。
1.不按批準的產品進行生產。
2.將生產許可證或產品轉讓給其他企業生產(包括自辦的附屬企業和聯辦企業)。
3.申請報批時弄虛作假。
被吊銷的生產許可證,從批準吊銷之日起,15日內將生產許可證退回中國人民銀行。企業接到吊銷生產許可證通知后,應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聽候處理。
第十一條 以上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印制管理局具體負責實施。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