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銀行法規文 號:中銀綜[1994]125號頒發日期:1996-05-04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行,杭州市分行:
現將《中國銀行臨時貸款管理的幾項規定》下發給你行,請遵照。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向總行綜合計劃部反映。
附件一:
中國銀行臨時貸款管理的幾項規定
(1994年8月)
按照金融體制改革的目標和要求,今后人民銀行分支行原則上不再對專業銀行分支行發放信用貸款。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原發放的信用貸款于1994年6月21日全部劃轉為人民銀行總行直接對專業銀行總行的再貸款,由專業銀行總行集中管理,統一進行系統內的資金調控。為保證合理、有效地使用和管理好人民銀行的信用貸款,靈活調劑系統內各分行間的資金余缺,加強總行的宏觀調控力度,現就臨時貸款管理的問題作以下規定:
一、臨時貸款的管理
總行對省級行(含計劃單列市分行、經濟特區分行,下同)的借款統一稱為臨時貸款,劃轉的人民銀行分支行原發放的信用貸款一并納入總行對分行的臨時貸款管理,實行“統借統還、逐級調撥、期限管理、靈活調劑”的管理原則。
總行對分行臨時貸款分為兩部分管理,一部分是分行向總行借入的臨時貸款;一部分是1994年6月21日統一劃轉的人民銀行分支行原發放的信用貸款。
(一)總行為解決分行的臨時性或季節性資金困難,而給省級行發放的臨時貸款,嚴格實行期限管理,執行期限利率。貸款期限分為三個月及以下、三個月至六個月、六個月至一年三種(以三個月及以下的期限為主),分別執行年息為10.44%、10.62%、10.80%三個利率檔次,遇國家調整利率時再做相應調整。對這部分臨時貸款各借款行必須按照國家的金融政策,根據總行對信貸資金管理的要求,按臨時貸款申請報告用途合理運用并保證到期按時歸還,運用中如出現問題應及時向總行報告。對這部分臨時貸款到期要求歸還,一般不辦理展期。遇特殊情況需展期的,應提前5天向總行提出書面展期申請,經總行批準后方可辦理展期手續。未經總行批準展期,逾期不還的按每日5/10000計收罰息;
(二)劃轉到總行的人民銀行再貸款,總行按一年期的臨時貸款管理,執行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同檔次再貸款利率。這部分臨時貸款主要用于彌補各分行原有的信貸資金缺口,總行將視各行的業務發展和資金自給的狀況,并根據人民銀行每年下達的收貸任務。適時調整這部分臨時貸款的余額;
(三)各行要建立臨時貸款臺帳登記制度和臨時貸款檔案管理制度,強化調控措施,加強內部管理。
二、臨時貸款的發放條件
(一)信貸資金使用正常合理;
(二)貸款投向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的要求;
(三)系統內存款準備金及時足額上繳;
(四)拆借資金比例在規定的限額以內;
(五)還貸情況好。
三、臨時貸款的申請
各省級行向總行要求借入臨時貸款時,必須提供有下列內容的書面申請報告:
(一)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備付金情況;
(二)資金營運情況,即審批表所列項目的增減變化情況;
(三)還款的資金來源和計劃安排。
四、臨時貸款的審批、發放和收回
(一)臨時貸款的審批
1.審批內容:①臨時貸款需求的真實性與迫切性;②信貸資金管理的科學性與效益性;③還款來源的計劃性與可靠性。
2.審批權限,省級行對轄內臨時貸款的審批權限由各行自定。
3.審批程序:①經辦處(科)填制中國銀行臨時貸款審批表(見附件)并提出初審意見;②部(處)領導簽署審批意見;③超權限的送行領導批示。
(二)貸款發放
臨時貸款批準后,計劃部門即根據申請行的要求填制“臨時貸款調撥單”通知會計部門劃款。總、分行間臨時貸款使用“9171”會計科目核算。
(三)貸款歸還
1.臨時貸款到期,各分行必須按期歸還,同時將還款日、還款金額通知總行綜合計劃部,總行將根據分行的還款進度確定各行的信譽情況,作為今后總行審批分行借款的參考因素之一。
2.利息清算:對第一部分臨時貸款采取利隨本清的結息方式,若總行批準分行某筆借款展期,則由借款行將原到期日利息主動上劃總行(相當于借新還舊);對第二部分臨時貸款采取按季結息的方式,由分行交利息于每季20日前通過人民銀行主動上劃總行。
附件二:
中國銀行臨時貸款審批表
申請行: 申請日期: 單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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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 金 來 源 │ 資 金 運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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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余額│比上年│ 項 目 │余額│比上年│
│ │ │增減 │ │ │增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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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項存款 │ │ │1.各項貸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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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入資金 │ │ │2.拆出資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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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向總行借入 │ │ │其中:系統內拆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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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向系統內借入 │ │ │3.繳存總行存款準備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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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其他途徑借入 │ │ │4.繳存人行存款準備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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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欠總行聯行匯差 │ │ │5.人行存款及庫存現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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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 │ │ │6.上存總行聯行資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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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本次申請臨時貸款金額 萬元,期限 月 │
│列│2.本次申請臨時貸款的主要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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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部│ │行│ │
│辦│ │(│ │領│ │
│處│ │處│ │導│ │
│(│ │)│ │審│ │
│科│ │領│ │批│ │
│)│ │導│ │意│ │
│初│ │審│ │見│ │
│審│簽字: │批│簽字: │ │簽字: │
│意│ 年 月 日 │意│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見│ │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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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
│ │ │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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