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國辦發[1994]73號頒發日期:1996-07-14
地 區:陜西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取締自發黃金市場加強黃金產品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4〕73號文件)精神,取締我省自發黃金市場,整頓黃金生產和金飾品市場秩序,確保黃金收購工作的正常進行,依據國家對黃金管理的規定,現就我省加強黃金管理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國辦發〔1994〕73號文件,按照國家對黃金產品管理的要求,加強對黃金產品的綜合管理。
二、各級人民銀行特別是重點產金地(市)、縣(市、區)的人民銀行,一定要加強對黃金收購工作的領導,做到隨交隨收,開展巡回收購,為黃金生產企業提供優良服務。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國辦發〔1994〕73號文件精神,加強對黃金產品交售和金飾品生產、加工、批發、零售的管理工作,逐步采用先進科學的方法鑒別收購黃金。人民銀行黃金收購管理機構對于黃金生產企業交售的黃金產品,暫時不能確定成色的,雙方要訂立交售協議,明確事后發生成色升降的責任,維護國家和黃金生產企業的利益。
三、各級人民銀行是金飾品生產、加工、批發、零售的主管機關。金飾品生產、加工、批發、零售單位一定要按照人民銀行批準的權限合法經營,不得私自擴大經營范圍,改變經營地點,非法牟利。為穩定金飾品市場,任何單位不得違反規定,以各種名義向金飾品經營單位變相收取各種費用。
四、各級黃金管理部門要和人民銀行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完成國家下達的指令性生產和收購計劃,加強對黃金產品和中間產品管理,將生產的黃金全部交售給人民銀行,不得私下交易,不得自行留用。對違法者,要依法從嚴查處。
五、各級黃金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黃金礦產資源的管理,配合礦管部門對濫建的小堆浸、小氰化、小礦點進行清理整頓。對私賣黃金和中間產品的,要收繳其采礦許可證,堅決予以取締,以堵塞黃金產品流失的漏洞。
六、有色金屬,地質勘探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副產黃金產品的管理,副產的黃金產品要如數向人民銀行交售;對中間產品也要嚴格管理,不行流失。
七、各級公安、司法機關要加強對倒買倒賣走私黃金案件的偵破工作,嚴厲打擊不法分子利用黃金價差牟取非法暴利。對于倒買倒賣黃金的案件,要依據國辦發〔1994〕73號文件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嚴厲打擊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犯罪活動的通知》精神從嚴查處。
八、鐵路、航空和交通等部門要做好攜帶黃金產品和金飾品的檢查工作。對攜帶黃金及其制品又不能提供有效證件的,應比照緝私罰沒有關規定進行查處,以堵塞黃金及其制品的外流。
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配合人民銀行加強對黃金和金飾品生產、銷售單位的監督管理。對于違反規定的單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提出警告,必要時可吊銷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十、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貫徹國辦發〔1994〕73號文件精神的宣傳工作,要將文件精神傳達到所有黃金生產、銷售單位。要組織人員到重點產金地(市)、縣(市、區)以及重點銷售單位調查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并將情況報告省人民銀行,由省人民銀行定期向省政府寫出情況反映。
199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