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頒發日期:1996-05-16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本人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個人所得給予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照顧。
2.殘疾、孤老人和烈屬本人因受雇取得的所得,減除800元費用后給予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照顧。
3.申請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必須出具當地縣以上民政部門的有關證明,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認可后方可減征。
4.審批減半征收的權限在縣一級主管稅務機關。年終由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匯總上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備案。
199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