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新政辦[1994]114號頒發日期:1996-05-07
地 區:新疆行 業:農、林、牧、漁業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全國及自治區有關棉花工作的政策和規定,加強對棉花軋花廠的質量監督管理,確保出廠棉花質量,依據“國家棉花質量監督處罰暫行辦法”、“ 自治區棉花質量監督處罰暫行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境內供銷社、兵團團場及鄉鎮企業所屬棉花軋花廠。凡不屬上述范圍的軋花廠一律不予驗收,不發證。
第三條 凡 符合國家及自治區產業政策的軋花廠,經檢查驗收具備相應的的基本條件,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要求(見附件)的,方可領取許可證。未領取許可證的軋花廠不得加工棉花。
第四條 棉花軋花廠許可證由自治區標準局統一印制、下發和統一管理,自治區工商局、供銷社予以配合。
第五條 具體實施檢查由各地、州、市技術監督(標準計量)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供銷社聯合進行,經檢查合格的軋花廠,地、州、市技術監督(標準計量)部門頒發許可證,并報自治區標準局備案。
第六條 檢查驗收不合格的軋花廠,由主管部門責令企業限期整頓,整頓期間停止棉花加工生產;整頓期滿,經檢查驗收達到要求的,頒發許可證;仍不合格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棉花加工營業執照。
第七條 軋花廠的鋸齒機加工升級必須嚴格執行自治區纖檢所、自治區棉麻公司、兵團棉麻公司聯合發布的《新疆籽棉加工品級升級資格審查暫行規定》和《新疆鋸齒機加工品級升級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八條 凡未取得許可證,仍擅自進行棉花加工生產,或擅自加工升級者,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標準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