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浙稅地發[1994]105號頒發日期:1996-05-06
地 區:浙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縣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分局[不發寧波]:
為了更好地開展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的通知》精神,現將有關個人所得稅的若干政策、業務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關于補貼、津貼免稅問題。根據個人所得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而現有經國務院批準免稅的補貼、津貼僅只有中國科學院的院士津貼[每人每月200元]給予免稅,其它按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各種補貼、津貼都應作為個人應稅工薪所得,按規定征稅。
二、關于機關和事業單位按國務院國發[1994]79號通知精神工改后,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與原補貼、津貼的差額免稅問題。按浙改工[1994]1號文件精神,我省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暫定為每人每月50元給予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關于按浙改工[1994]1號文件規定工改后,補發的工資如何征稅問題。為了使納稅人合理負擔稅收,對從1993年10月份起補發的工資收入,在征稅時允許平均分攤到各月份,并入當月工薪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屬1993年的收入按原“個人收入調節稅”規定征稅,1994年1月1日以后的收入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征稅。
四、關于專項檢查工作有關問題。各地一定要按省局浙國稅函發[1994]10號、浙地稅函發[1994]4號通知要求搞好今年個人所得稅專基檢查。在檢查工作結束后,各地要填寫本通知所附“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報告匯總表”,隨檢查工作書面總結于12月10日前報送地、市地稅局,同時抄報省地稅局,地、市地稅局于12月20日將匯總總結報告報送省地稅局。在檢查總結中既在突出重點,又要反映整個專項檢查開展的總體情況。特別要認真總結對加強征管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經驗和加強征管的意見和建議。根據各地工作開展及總結匯報情況,省局到時將對全省專項檢查工作進行總結評比。
附: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報告匯總表[略]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