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會計,地方法規文 號:京財貿[1994]1877號頒發日期:1996-05-26
地 區:北京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各外貿、工貿進出口公司:
根據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外貿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的精神,結合我市外貿企業的具體情況,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有外貿企業的獨立核算基層企業單位,其帳面國家資本金按現行財務隸屬關系逐級上劃到直接向主管財政機關報送報表的上級公司,同時按上劃數額改作上級公司的法人資本金處理。直接向主管財政機關報送報表的上級公司劃入其財務所屬的基層企業帳面國家資本金后,按劃入數額作為對下級企業的長期投資,同時增加本公司國家資本金。
經過主管財政機關確認,直接向主管財政機關報送報表的上級公司具有一定的綜合協調管理職能的可相應向財務所屬的下級企業分攤必要的管理費用。對分攤的經費,下級企業列入管理費用,上級公司必須沖減管理費用,不得隱匿、轉移。
二、各部門組建以國際貿易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集團,或舉辦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的國際貿易性企業,應當按照財務制度規定,在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批準證書、營業執照、章程等文本的復制件,由主管財政機關實行財務歸口管理,并向國有資產管理機關辦理產權登記。
在組建企業集團時,現有外貿公司作為核心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可兼并、購買生產、儲運、供銷等其他行業的企業,或進行投資參股;也可通過產權交易將本公司的一部分出售或拍賣,以促進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優化國有資產的結構。涉及不同級次的企業成建制上劃、下放,或者不同部門的企業成建制劃轉,在辦理企業產權關系調整手續之前,必須分別經過其原主管財政機關和核心企業的主管財政機關和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原財務直接歸口主管財政機關管理的企業,其財務隸屬關系未經主管財政機關和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改變之前,帳面國家資本金不予調整。
三、外貿企業在轉換經營機制過程中,必須貫徹資本保全原則,維護國家權益的完整。國家權益包括國家資本金以及按各投資者出資比例計算,歸國家所有的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公益金和企業未分配利潤。主管財政機關和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企業進行分立、合并、變更、對外投資時,以及進行股份制改造時,或者準備出售、破產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清理企業的各項資產和負債,核實企業的未分配利潤。對清理出來的資產凈收益和凈損失,按國家統一的財務制度進行處理。
四、從1994年1月1日起,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各級外貿企業一律納入國家稅制調節范圍,依法繳納所得稅等各項稅收。各級外貿企業開展易貸貿易業務發生的盈虧,不論是順差盈虧還是逆差盈虧,全部計入本年利潤總額,依法繳納所得稅。
五、實行新稅制后,外貿企業稅后利潤按《商品流通企業財務制度》規定的順序進行分配,其分配比例,由主管財政機關決定。但對按照《公司法》規定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其稅后利潤的分配,主管財政機關也可授權該公司董事會決定;對按照《公司法》規定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外貿企業,其稅后利潤的分配,按股東大會批準的方案進行。
根據國家有關政府機關財務與企業脫鉤的規定,各級外貿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從企業集中稅后利潤,或變相向企業攤派,原有各類資金必須接受同級財政機關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監督檢查,所需行政經費應由同級財政機關按規定核定并統籌解決。
六、在外貿企業按照《公司法》規定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或改組為股份制公司的過程中,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主管財政機關應按現行分工認真確認資產評估結果,審批壞帳等資產損失,研究國有資產和法人財產界定過程中的財務處理意見。對實行股份制的外貿企業或外貿國有獨資公司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依法實施財政監督,維護投資者權益。
對于實行股份制的外貿企業,必須貫徹“同資同權”原則,稅后紅利按資分配,屬于國家股應分股利,應由主管財政機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收繳,列入國家財政收入。
七、各進出口商會、協會等民間機構要按財政部頒發的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接受國家財政監督。商會所需經費,根據自收自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年度預算,報經主管財政機關核準后,向會員企業收取會費,當年收支結余,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收不抵支的差額,由下年收入的會費彌補。從屬于各商會的分商會所需經費,應包括在其所隸屬的總商會經費內,不得向會員企業重復收取。
八、以上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文件凡與本文規定相抵觸的,以本文為準。
1994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