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銀行法規文 號:交銀發[1994]381號頒發日期:1996-05-11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交通銀行各分、支行,駐京辦事處,各籌備組;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海通證券有限公司:
現將《交通銀行各儲蓄所(柜)受理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幣卡)的辦法》印發給你們,望各行認真組織學習,貫徹實施。總行要求目前尚未發行太平洋信用卡的分支行,在年底之前都必須受理太平洋信用卡,辦理太平洋信用卡的存取款業務。各行對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與總行聯系。
附:
交通銀行各儲蓄所(柜)受理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幣卡)的辦法
為了擴大太平洋信用卡使用的覆蓋面,方便持卡人,進一步拓展我行的信用卡業務和增加低成本存款,根據《交通銀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受理機構。本行所有的自辦營業網點的儲蓄柜臺(不包括聯辦和代辦所)。
二、受理卡種。太平洋萬事達卡和太平洋威士(VISA)卡(包括單位卡和個人卡;金卡和普通卡)。
三、受理業務。太平洋信用卡的存款、取款、索權、掛失及止付。
1.存款,憑卡或卡號辦理存款。
2.取款,憑本人的卡和身份證件(帶照片的卡可免用身份證件)由本人簽字取款。
3.索權,對取款未超過規定限額的,即普通卡500元(含),金卡1000(含)及取現部分未超限額,加手續費后超限額的,無需索取授權;對取款超過規定限額的,應及時通過電話或傳真向發卡機構辦理索取,在得到同意付款的授權后,方能支付。
4.掛失,持卡人可持身份證件或有關證明在遺失地受理點辦理掛失。
5.止付,對每筆收款業務,都應及時核對止付名單,對受理點經辦人員截獲止付卡和偽冒卡的,由發卡機構按規定給予獎勵。
四、有關費用。對掛失和異地非職工卡存取款按規定收取手續費。
五、止付名單。未發卡但受理太平洋信用卡的各分(支)行儲蓄部,應在每月的7日、17日、27日(遇例假日順延)把從總行接收下發的“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幣卡)止付名單”,及時發往各受理點,受理點要根據止付名單上的號碼及時止付。
六、有關帳務處理和會計核算手續,按交銀發〔1994〕090號文的規定辦理。
七、各分支行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總行備案。
八、本辦法由交通銀行總行制訂,解釋和修改權均屬交通銀行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