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文 號:頒發日期:1996-06-26
地 區:海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1994年10月14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4年11月3日公布施行)
第一條 為保障本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充分行使自治權,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民族自治地方是:瓊中、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白沙、昌江、東方、樂東、陵水黎族自治縣。
三亞市、通什市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
第四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應當報告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按照本民族的風俗習慣,開展有益于人民身心健康,增強民族團結,促進社會進步的活動。每年農歷三月三日,為本省黎族苗族傳統節日。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制定計劃生育的具體措施,控制人口增長,實行優生優育,提高人口素質。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按照國家干部管理權限,自主安排使用干部,培養、造就本民族的優秀干部。對在民族自治地方工作的各類專業科技人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優惠待遇及經濟補貼的規定。
第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應當利用本地方的優勢,自力更生,艱苦奮斗,增強自我發展能力,加快改革開放,促進本地方經濟和社會的發展。
第六條 民族地方的自治機關在不違背憲法、法律的原則下,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制定比本省其他地方更加優惠的政策與措施,自主安排、管理經濟和社會發展事業:
(一)重視發展本民族自治地方的農業,逐年增加農業投入,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改變、改善生產方式和生產條件,抓好糧食生產,優化產業結構,發展多種經營,做好農業生產服務工作;
(二)重視發展本民族自治地方工業,加強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和經營管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高產品競爭能力;
(三)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需省綜合平衡的,自主決定其投資額;
(四)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管理和保護本民族自治地方的自然資源,對允許由本民族自治地方開發的自然資源,可以采用招商引資、入股經營等方式,優先合理開發利用;
(五)充分利用當地旅游資源,開發建設具有熱帶風光和民族特色的旅游業;
(六)充分運用民族自治地方的優惠政策,采取多種形式發展鄉鎮企業,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
(七)組織農村知識青年和富余勞動力到省內外務工經商,從事第三產業,促進各民族共同富裕;
(八)自主地發展本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加強教育管理,抓好掃除文盲和普及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和職業教育;
(九)重視科技、衛生、文化和體育事業,促進社會全面發展;
(十)依照有關規定設立各類發展本民族自治地方的基金會,通過各種合法渠道和合法形式籌集資金,用于發展本自治地方的經濟、文化、教育、衛生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權和自主權,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提出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上級國家機關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的報告,應當及時批復。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年度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時,應當堅持放權讓利,積極扶助的原則,在安排基礎設施及其他由省綜合平衡的建設項目、資金投入方面,對民族自治地方給予照顧。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幫助民族自治地方發展郵電、交通運輸業,在安排地方交通建設項目和資金時,應當優先照顧民族自治地方。
省人民政府在安排國家和省扶助貧困地區經費時,應當重點照顧民族自治地方。
鼓勵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到本省經濟比較發達的市、縣興辦民族工業開發區。開發區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土地,并在地價方面給予優惠。民族工業開發區上繳地方財政的稅收,屬于民族自治地方開辦的企業,由開發區所在市、縣的財政部門全部返還給民族自治地方,屬于其他地方開辦的企業,由省財政安排用于發展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和文化建設事業。
各級人民政府對民族自治地方設立的各類基金會,應當給予支持、扶助。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重視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發展教育事業。
省人民政府應當逐年增加民族自治地方教育經費,其比例高于其他地方,在安排中小學危房改造專款時,給予民族自治地方重點照顧。應當加強在職教師的培訓,普及義務教育,辦好民族中學、民族寄宿班,扶助貧困地區困難學生就讀。
省財政撥出專款設立少數民族獎學基金,由省民族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管理,獎勵在大專院校學習的少數民族優秀學生。
本省大、中專院校和技工學校在招生時,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考生,適當放寬錄取分數線,提高民族自治地方考生的錄取比例;實行對民族自治地方定向招生制度,舉辦各種類型的民族班,培養在民族自治地方服務的專業人才。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逐年增加對民族自治地方醫療衛生事業的投入,培養少數民族醫療衛生技術人員,鼓勵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到民族自治地方工作,辦好鄉、鎮衛生院和醫療站,做好地方病、流行性傳染病的防治和婦幼保健工作。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發展科技、文化、體育事業,在項目和經費安排方面給予照顧。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逐年增加民族自治地方的農業投入,在安排農業建設項目和資金時,給予優先照顧,資金投入的比例應當高于其他地方。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資金、技術、人才、設備、信息等方面,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發展鄉鎮企業。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民族自治地方擴大對外開放,搞好外引內聯,建立出口商品基地,發展對外貿易和邊境貿易。
省人民政府對民族自治地方需進口的產品或者自產的符合出口要求的產品,應當在進出口計劃、配額和許可證等方面給予照顧。鼓勵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企業到省內外經濟發達地區和邊貿地區興辦企業。
在民族自治地方興辦的外引內聯企業享有民族自治地方企業的優惠待遇。企業在招聘人員時,應當招聘一定比例的當地少數民族公民。
第十三條 金融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的信貸優惠政策,對民族自治地方信貸給予照顧和支持;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興辦和發展金融機構,幫助民族自治地方鞏固和發展信用社,為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建設籌集資金。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自主行使地方財政管理權:
(一)依照國家財政體制屬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的,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安排使用;
(二)民族自治地方財政收入不敷支出的,由省財政按財政管理體制給予補助;
(三)民族自治地方在執行財政預算中,因上級國家機關的規定和有關政策發生變化致使減收或者增支時,由省財政按財政管理體制補助;
(四)在民族自治地方開發自然資源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源所在地的民族自治地方一定比例的資源補償費;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六)國家和省安排給民族自治地方的發展專款和其他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扣減、截留和挪用。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族自治地方干部的教育和培養,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省大專院校、行政學校舉辦民族干部班或者民族預科班,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培養少數民族干部及各類專業人才。
省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有計劃地組織民族自治地方的干部到省內外經濟發達的地區掛職學習,提高干部的管理水平。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到民族自治地方投資興辦企業和各項社會事業。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到民族自治地方鄉鎮或者村莊建立扶持點,長期掛鉤,幫助培養各類技術和管理人才,扶助發展鄉鎮企業、農副產品加工業,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
提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民族自治地方設立的各類基金會提供贊助。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堅持對廣大干部群眾進行民族政策和民族自治制度的教育,增強民族自治意識,加強民族團結。
第十八條 對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本規定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本規定的,有關部門必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的問題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