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會計法規文 號:勞部發[1993]181號頒發日期:1996-05-11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稅務局:
為了貫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集體企業、私營企業新老財務制度銜接問題的通知》,結合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實際情況,現就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新老財務制度銜接問題通知如下:
一、做好調帳前的資產存量核實工作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是在當時歷史條件下,由國家和主辦單位扶持發展起來的。在實行新財會制度時,應做好財產所有權的界定工作,對現有資產存量進行全面清查核實,并將結果向當地稅務機關報告。過去主辦單位扶持的資金設備等都要堅持有償使用的原則,分別不同情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集體企業、私營企業新老財務制度銜接問題的通知》精神辦理,以便正確劃分資本金的性質。
二、根據現行政策,國家對安置待業人員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減免的稅金,作為城鎮集體資本金,應主要用于生產經營。
三、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修建所有權不屬于企業的高壓線、變壓器、煤氣管道、自來水及電話線路等支出,列作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分期攤入管理費用。
四、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按有關規定上交主管部門的管理費,在管理費用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