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稅收征管,企業會計文 號:國稅發[1994]251號頒發日期:1996-05-30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今年新稅制實施后,各級稅務機關為了保證中央收入及時,足額入庫,在加強城鄉信用社所得稅征管工作方面作了一定的努力,但是,在一些地區仍存在著征管偏松,如該征的稅款沒有及時征上來,已征的稅款混入地方金庫等問題。為加強城鄉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以及其他集體所有制金融企業)所得稅征管和財務管理工作,現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的規定,城鄉信用社的所得稅為中央固定收入,各級稅務機關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后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把城鄉信用社的所得稅全部繳入中央金庫。
二、對城鄉信用社的所得稅,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實行按月或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辦法,不得實行按年一次性征收的辦法,以保證收入及時,均衡入庫。
三、對城鄉信用社的減免稅,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統一規定執行,各地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制定減免稅政策,擴大稅收優惠范圍。
四、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城鄉信用社的財務管理工作,嚴格審核企業的成本,費用開支,保證所得稅稅基不受侵蝕。
各級稅務機關接到本通知后,要對本地區城鄉信用社所得稅入庫和減免稅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核查,已繳納的所得稅混入地方金庫的,要立即更正過來;對欠稅要采取措施盡快催繳入庫;對越權減免稅和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要堅決糾正,并將已減免的稅款追繳入中央金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