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瓊財稅[1994]所字第716號頒發日期:1996-05-06
地 區:海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省地方稅務局、征稅中心,各市縣財稅局、征稅中心,洋浦財稅局:
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以來,由于種種原因,在執行政策上出現一些偏差和不夠明確之處,現就有關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補貼、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根據稅法、條例及有關政策,下列補貼、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1.海南省人民政府瓊府[1994]105號規定的免稅補貼;2.政府特殊津貼;3.獨生子女補貼;4.托兒補貼費;5.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除上述列舉的補貼、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外,其他補貼、津貼一律并入工薪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關于誤餐補助問題。誤餐補助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外出而誤過就餐時間,按規定標準發給的補助。對某些行業實行二班或三班制的企事業單位,以誤餐名目發給工作人員的補助以及以誤餐名目按出勤平均發放的出勤補助,應并入工薪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關于代扣代繳手續費問題。代扣代繳手續費按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執行,即: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對已按原規定支付的手續費不再追回,未付的按照本規定執行。對扣繳義務人所取得的代扣手續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過去規定與本文有抵觸的按本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