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1996-06-03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
根據外匯管理有關規定,現將《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年檢暫行規定》下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外匯年度檢查的說明
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外匯年度檢查的說明
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外匯年度檢查的內容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檢查備案情況。
檢查項目材料(合同、章程、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及有關批件)是否報送外匯局,是否已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是否按規定報送報表。
二、檢查合同或章程規定的各項義務的執行情況,包括投資各方資本金的到位情況,產品返銷比率完成情況等。
三、檢查企業現匯帳戶使用情況
查看有無未經批準,違反規定開立的境內外外匯帳戶,有無超范圍,私自租、借、轉讓現匯帳戶等問題。
四、檢查外匯收支及外匯平衡情況
查看企業的外匯收支報告表,分析企業出口創匯情況,考察企業外匯平衡情況。
五、檢查買入外匯使用情況。
通過核對買入外匯額與實際用匯額、原定買匯用途與實際買匯用途是否相符,檢查有無轉讓或私自改變外匯用途的情況。
六、檢查企業的外匯債務。
檢查企業的外匯債務是否按規定履行有關手續。
七、檢查企業進出口核銷情況,有無逾期未核銷的情況。
八、檢查企業利潤分配情況。
分析企業利潤分配是否合理,匯出利潤是否符合外匯管理規定。
上述內容,只有第二、三、六條都符合有關規定,并且第一、四、五、七、八條中至少有一條符合有關規定者才視為年檢合格。企業對第一、四、五、七、八條中未符合有關規定的,應向外匯局出具在一定期限內達到有關要求的書面承諾,到期不能履行承諾者,在下一年度的年檢中將視為不合格。第二、三、六條中任有一條不符合有關規定者,均視為年檢不合格。
九、請各分局盡快分別通知當地外商投資企業和會計事務所以便他們遵照執行。
年檢任務較重的地方,年檢完成時間可延至六月三十日。各分局應在年檢結束后一個月內將年檢統計數據上報總局匯總。
關于“三資”企業外匯年檢報告計算機軟件操作系統,總局將隨后另行下發。
附件:
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年檢暫行規定
一、為了配合外匯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完善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管理,根據外匯管理有關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外匯年度檢查制度,特制訂本規定。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實施外匯年檢工作。
三、外匯局應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對企業上年度外匯業務年檢工作。
四、外匯年檢可由外匯局委托指定的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必要時,外匯局可對企業進行抽查。
五、外匯局對企業的外匯年檢內容包括:
1.《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的辦理情況;
2.合同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義務的執行情況,包括投資各方資本金的到位情況、產品返銷比率完成情況等;
3.外匯帳戶的開立及使用情況;
4.外匯收支和外匯平衡情況;
5.買賣外匯使用情況;
6.外匯債務情況;
7.進出口核銷情況;
8.報表報送情況;
9.其他與外匯有關情況。
六、企業應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指定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上年度的外匯年檢報告報送外匯局,并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持《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到外匯局辦理核證手續。
七、外匯局根據外匯年檢報告為企業辦理核證手續。經年檢合格的企業,外匯局在其《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上加蓋“年檢合格”戳記,企業可持蓋有“年檢合格”戳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到外匯交易市場辦理外匯買賣業務。經年檢不合格的企業,須憑外匯局核批的售匯通知單,方可到外匯交易市場辦理外匯買賣業務。逾期未辦理核證的企業視為年檢不合格企業。
八、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