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1996-06-21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對前發〔94〕財稅字第104號《關于停止執行以增值稅、消費稅歸還外匯貸款政策的通知》中所附的《外匯貸款項目情況表》金額單位等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外匯貸款項目表》中涉及有金額單位的指標項目,除“項目投產當年新增流轉稅額”和“1994年貸款項目預計實現流轉稅款”金額單位為萬元人民幣外,其余項目金額單位均為萬美元。
二、《外匯貸款項目情況表》指標項目中的流轉稅是指原稅制征收的增值稅、產品稅和新稅制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
三、〔94〕財稅字第104號文件標題中“增值稅”前的“的”字有誤,應改為“以”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