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銀行法規文 號:開行人事[1995]12號頒發日期:1996-05-11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國家開發投資公司:
《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章程》業經國家開發銀行批準,現予印發施行。請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附:《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章程》
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家開發投資公司是國務院直接聯系的國有獨資政策性投資機構,受國家開發銀行監管。
第二條 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的任務是:對少數國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業集團不參股、控股的政策性項目進行投資,以推進投融資體制改革,提高投資效益。
第三條 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為獨立法人,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四條 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
第五條 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總部設在北京。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經批準可設立全資子公司和分支機構。
第二章 資本金
第六條 國家開發投資公司注冊資本金為58億元人民幣。由國家開發銀行從其資本金中分四年注入。
第三章 業務
第七條 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經營和辦理下列業務:
1、對能源、交通、原材料、機電輕紡、農業、林業以及其它政策性建設項目等主要以參股、控股方式進行投資;
2、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原則和運行辦法,辦理投資項目的股權轉讓業務;
3、辦理參股、控股項目的籌資業務;
4、辦理建設項目的評估、咨詢和擔保業務;
5、開展國際技術、經濟合作業務;
6、經批準的其它業務。
第四章 組織
第八條 國家開發投資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由國家開發銀行提名,按干部管理權限任免。
第九條 按照精干、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置若干必要的職能和業務部門。
第十條 國家開發投資公司職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對企業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財務會計
第十一條 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執行金融保險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二條 國家開發投資公司財務工作除接受國家開發銀行監督外,接受國家審計部門、財政部的監督。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三條 國家開發投資公司設監事會,由國家開發銀行、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單位的有關人員組成。
第十四條 監事會負責監督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性政策情況,監督資金的使用方向和資產經營狀況以及執行財務管理制度的情況。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章程由國家開發投資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國家開發銀行批準后施行。修改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