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1995年憑證式國庫券發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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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銀行法規
文 號:銀傳[1995]12號
頒發日期:1996-05-12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交通銀行、郵電部;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
根據國務院關于做好1995年國庫券發行工作的指示精神,現就1995年憑證式國庫券發行工作的具體規定通知如下:
一、發行條件
(一)1995年憑證式國庫券采用填制“國庫券收款憑證”的方法發行,期限3年,年利率14%,到期后由財政部一次還本付息,逾期不計付利息。該憑證可以記名、掛失,但不可上市轉讓。
憑證式國庫券持滿3年實行保值,兌付時在年利率14%的基礎上,再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月儲蓄保值貼補率計付貼補額。
(二)憑證式國庫券全部面向社會發行,居民購買時以百元為起點整數發售。
發行期結束后,如持券人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兌現時,可到原簽發機構辦理提前兌取本息。兌取本息的計算辦法是:利息分檔計付,即持有時間不滿半年的不付息;滿半年不滿1年的按9.36%計付利息;滿1年不滿2年的按11.34%付息;滿2年不滿3年的按12.42%付息(詳見附式一)。提前兌取的按兌取本金數的2‰收取手續費,該費用不列入業務收入,可用于支付發行國庫券的宣傳、會議、培訓、添置必要的零星設備等費用以及獎勵。該憑證式國庫券3年期滿還本付息時不收取手續費。
對于提前兌取的憑證式國庫券,經辦行仍可在控制指標內繼續向社會發售。其持券期限從購買之日起計算,但利息只計算到1998年7月31日。
(三)1995年憑證式國庫券于今年3月1日開始發行,7月31日結束。各單位要盡量力爭于6月30日完成任務。發行款項分5次向財政部繳清,分別于4月至8月的5日前將承銷總額的20%繳入財政部在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定帳戶(以承銷單位匯出款項時間為準),如果發行進度較快,也可按實際發行額上劃。財政部分別從3月至7月的1日開始計息。
對于承銷單位未能按期、足額繳款的,財政部將以日息萬分之四的比例處以罰款。
(四)憑證式國庫券于1998年到期后,財政部分別于2月至6月的20日分5次將本息款項撥付各承銷單位(以財政部撥出款項時間為準),由承銷單位下撥至本系統各經辦機構。
二、發行方式
(一)1995年憑證式國庫券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分配指標,由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交通銀行承購包銷(郵電部門的發行辦法另行商定),并與財政部簽訂承購包銷合同。
(二)各單位承銷的1995年憑證式國庫券,由主管部門逐級組織本系統的營業機構和儲蓄所進行分銷,并視各地的發行進度適時調整任務。各單位要確保任務的完成。
(三)為了切實加強對憑證式國庫券發行的監管工作,各級銀行和郵政儲蓄部門對于下達的分配計劃,均應抄送同級人民銀行。各級人民銀行要定期對承銷單位發行國庫券、憑證業務進行檢查,發行結束時,多發款項一律上劃財政部(視同發行的憑證式國庫券處理)。
三、憑證印制及調運
(一)1995年國庫券收款憑證由各承銷單位按照統一格式(憑證格式可參照1994年國庫券收款憑證格式設計)自行組織印制,印刷費按正常業務費用列支。
(二)1995年國庫券收款憑證務必于2月底印制完畢并調運到位,以保證3月1日的順利發行。
(三)客戶購券交款時需填寫的憑證,由各承銷單位自行設計印制。
四、發行期內的款項收納與上劃
(一)各承銷單位應使用國庫券發行有關科目,用以核算發行1995年憑證式國庫券所收款項,其會計核算手續由各承銷單位自行制定。
(二)各經辦機構所收國庫券款項應逐級上劃至各主管部門,由其匯總后,按合同規定填制信(電)匯憑證集中匯入中央總金庫。“用途欄”應注明“1995年憑證式國庫券款”字樣。
中央總金庫戶名、帳號如下:
戶 名:國家金庫總庫
開戶行: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司
行 號:10051
帳 號:0215001-01
(三)為了及時掌握發行進度,在發行期內應建立“5日報”制度。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行每月1日、6日、11日、16日、21日、26日(以此類推,遇節假日順延)將所屬各銀行和郵政儲蓄部門實際發行累計數額匯總后上報總行國庫司,總行匯總后抄送財政部一份。金額報至萬元。各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報送數字一律采用計算機FAX通訊聯網(聯網格式見附式三)。
各級分行要指派一名行長負責做好這項工作。
(四)人民銀行應按合同簽訂的數額核對各承銷單位上劃的款項,并報財政部,繳款結束后由財政部頒發確認書。財政部分5次將發行費撥付各承銷單位指定帳戶,各承銷單位應于3月底以前將收納發行費的開戶行、帳號報財政部國債司。
五、發行費的撥付及分配比例1995年憑證式國庫券發行費按發行額的4.7‰,由財政部在每次收到發行款項后5日內撥付各承銷單位。
六、本規定未盡事宜,各承銷單位可視本系統實際制定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