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會計準則文 號:財會二字[1995]6號頒發日期:1996-05-04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企業提取職工住房折舊,其會計處理與其他固定資產提取折舊相同,提取折舊時,借記有關費用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不需要將企業提取的住房折舊轉入“住房周轉金”科目。但由于職工住房提取的折舊又是企業住房基金的一項來源,為了綜合反映住房基金的各項來源及運用,在會計核算中單獨設置了“住房基金”備查賬簿,企業在提取職工住房折舊作上述會計分錄的同時,將提取的住房折舊記入“住房基金”備查賬簿的貸方,以反映住房基金的增加;待用住房基金購置職工住宅時,再將其支出記入“住房基金”備查賬簿的借方。
關于住房基金的會計處理,我部已于1993年8月4日以(93)財會字第47號文件頒發了有關會計處理規定,規定中詳細說明了“住房基金”備查簿、“住房周轉金”等科目的核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