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會計文 號:財外字[1995]第16號頒發日期:1996-05-17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簡稱基金會)貸款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保證所貸資金合理、有效使用及按時還本付息,根據貸款、轉貸款協議和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國接受基金會貸款的所有項目單位,"項目單位"系指項目區的財政部門、項目辦公室(簡稱項目辦)、管理并直接實施貸款項目的業務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農業部作為國務院指定的有關基金會事務的政府對外窗口,承擔項目的協調和監督責任;財政部作為中國政府接受基金會貸款資金的對外債務代表人,承擔按貸款協定規定的日期向基金會償還貸款全部本金和利息的保證責任。 各級財政部門作為各級政府指定的債務代表人,負責貸款資金的轉貸、發放、回收、還本付息以及配套資金的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項目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的財務管理規定及本辦法,如實反映項目財務狀況;并應本著專款專用的原則使用項目資金,不得挪做它用。 第五條 財政部門同項目辦等其他項目單位要密切配合,做好資金的發放、回收和再利用工作,提高貸款項目的償還能力,保證同級政府債務償還工作的落實。 第六條 項目單位、尤其項目辦要根據項目管理要求,設置財務會計機構,配備合格的財務會計人員并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適時對財會人員進行培訓以提高其業務素質。財務人員發生變化時,應按規定辦理財務交接手續。 項目單位應根據基金會貸款協議和有關財務制度及本辦法進行項目財務核算。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對本級項目辦及下級項目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對不符合規定的作法要進行處理。問題嚴重的,應及時報上級財政和項目主管部門,經批準后,可令其停止使用貸款或收回貸款。同時,項目單位要接受經授權的審計部門的審計。 第二章 資金籌集與管理 第八條 基金會貸款項目的資金包括三部分:(1)基金會貸款;(2)國內外贈款;(3)國內配套資金。 基金會貸款系指通過財政部和農業部轉貸并按貸款協議的規定從基金會提取的未償還的貸款資金。 國內外贈款系指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國內外企業和個人專為基金會項目所提供的贈款。 國內配套資金系指地方各級有關部門(包括財政、計委、銀行,農業等部門)為項目提供的有償和無償配套資金及勞務投資。 第九條 財政部門應按貸款協議的規定,在外匯指定銀行設立美元特別帳戶,用于存入基金會預撥的貸款資金和補充撥入的貸款資金,支付應由貸款資金負擔的合格費用。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在有關銀行設立項目開發專用帳戶,用于存入外匯兌換成的人民幣貸款資金、上級部門劃撥的貸款資金、國內外贈款及有關配套資金,各級項目單位也應在有關銀行設立相應的項目開發帳戶。 第十一條 貸款協議生效后,項目單位發生的費用,應按基金會規定的程序和比例報帳提款。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根據貸款和轉貸款協議以及項目評估報告的規定和已批準的年度工作計劃,及時籌集配套資金,保證各項資金按時到位并合理使用。 第十三條 捐款中的外幣現金捐贈,按照實權的金額以當時匯率折合成人民幣計價。實物捐贈中附有發票的,按發票所列金額計價,無發票的,參照同類實物的國內或國際市場價格計價。 第三章 資產管理 第十四條 資產系指整個項目投資所需的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應由基金會貸款資金和配套資金解決,并按有關財務制度進行核算和管理。 第十五條 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票據、應收帳款、預付帳款、其他應收款以及存貨等。各單位應按有關的財務制度規定,對流動資產進行核算和管理。 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系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并且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工具器具等。固定資產等物資的采購要按照貸款協議、基金會《采購指南》的要求以及省級財政部門和項目辦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對上述固定資產和其他形式形成的固定資產,應按有關的財務制度規定進行計價、折舊、變賣、報廢等財務處理,并設置固定資產帳,單獨反映固定資產增減、結存及折舊情況。固定資產的購置、轉移、變賣及報廢清理時,需經財政和項目主管部門共同審批。 第四章 項目管理費和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項目管理費是指項目辦從事項目實施和管理等工作所需的業務和行政費用。各級項目辦應本著實事求是和勤儉節約的原則編制項目管理費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經審定的項目管理費應從各級財政配套資金和貸款協定中規定可以貸款支付的費用中解決。 第二十條 凡因使用貸款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保險費、稅金、手續費等,除按貸款協議的規定可以用基金會貸款支付的以外,均從國內配套資金中解決。 第五章 償貸基金的建立及管理 第二十一條 為保證按時償還貸款資金,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準備一定數額的資金作為償貸基金。償貸基金總額必須達到年貸款帳面余額的10%。 第二十二條 償貸基金主要來源于四個方面: 1.地方財政部門預算中安排; 2.地方各級財政轉貸利差中提取; 3.匯率溢價; 4.其他收入,包括罰款收入、存款利息等。 第二十三條 償貸基金由相應的各級財政部門管理,主要用于匯兌損失及債務償還。在保證上述前提下,可將償貸基金用于高效益的農業項目周轉,但不得用于墊付各種財政性支出或挪作它用。 第六章 回收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回收資金系指在轉貸款償還期內提前回收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五條 回收資金,應納入項目區財政部門設立的項目回收資金專用帳戶,由財政部門統一管理。在保證償付本金和利息及支付其他可能發生的費用的前提下,回收資金應優先用于本地區的持續農業開發項目,項目應由項目主管部門提出,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項目的選定和回收資金使用具體辦法的制定應由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協商,使用辦法抄報上級財政和項目主管部門。 第七章 財務報告 第二十六條 各級項目單位應根據項目年度計劃、轉貸協議和評估報告等資料。編制《年度項目工程計劃》、《年度項目用款計劃》、《年度項目管理費用開支計劃》和《年度項目還本、付息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報上一級財政和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并報財政部、農業部備案。 項目區財政部門應在每年十月底前向上級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編報下一年度回收資金使用計劃,每年二月底前編報上一年度回收資金的使用情況及財務報表。 第二十七條 各級項目辦應根據基金會貸款協議、當地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有關制度規定進行項目財務核算,并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季度和年度項目財務會計報表,報表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蓋章,逐級匯總報省財政部門審批,抄報省項目辦。省財政部門須將項目財務報表匯總后于下年度三月底前報財政部和農業部備案。匯總報表須附財務計劃執行情況、項目進度情況、效益分析和存在問題的分析說明。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項目省(區)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從1995年1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