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海關法規文 號:國煙專[1995]第7號頒發日期:1996-05-20
地 區:全國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重慶、大連市煙草專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廳(局)、直屬海關:
為了貫徹實施《關于嚴厲打擊卷煙走私整頓卷煙市場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通告》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現對扣留、沒收的非法進口卷煙處理中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執法部門扣留的非法進口卷煙,應就近封存,從查獲地運往封存地時,可憑執法部門開具的《扣留憑單》運輸。
二、執法部門沒收的非法進口卷煙,應委托國家煙草專賣局設立或授權的煙草拍賣行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并經國家煙草專賣局認可的拍賣行公開拍賣。首批拍賣行應于通知下發之日起30天內對外公布。
三、各執法部門應及時向拍賣行提供沒收的非法進口卷煙數量、品種、規格、質量,以便組織拍賣。拍賣行應在拍賣的15日前發布公告或通知。
公告或通知應包括以下內容:
1.拍賣日期、地點;
2.拍賣物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
3.競買人條件;
4.拍賣方式。
拍賣底價由拍賣委托人提供。
四、競買人必須持有國家煙草專賣局核發的《處理罰沒走私卷煙定點企業(批發)》證照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不受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限制。
五、拍賣行在扣除拍賣手續費后,應將拍賣款全部返還原沒收單位。
拍賣手續費標準由地方政府核定,一般不得高于成交額的3%。
六、在尚未設立本《通知》第二條所規定的拍賣行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各執法部門沒收的非法進口卷煙,可交由當地“定點企業(批發)”收購處理,其價格原則上不低于當地市場零售價的70%。也可委托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煙草拍賣行拍賣。
七、在市場上罰沒的零散非法進口卷煙,可交由當地“定點企業(零售)”代銷或收購,其代銷款扣除代銷所需費用(含手續費)后,全部返還原沒收單位。代銷的手續費由雙方協商確定。收購的價格原則上不低于當地市場零售價的70%。
八、沒收的非法進口卷煙需要在省際間運輸的,必須由收購單位或拍賣中標的“定點企業(批發)”向國家煙草專賣局申領準運證;需要在省內運輸的,必須向省級煙草專賣局申領準運證。
九、沒收的非法進口卷煙在公開銷售時,必須有煙草專賣部門加貼的《罰沒走私煙》標記。標記由國家煙草專賣局統一印制、下發。箱包裝上的標記在拍賣或收購后批發前加貼,條包裝上的標記隨貨同行,在零售前由“定點企業(零售)”在當地煙草專賣部門的監督下加貼。在未按規定加貼標記的,由國家煙草專賣局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處理規定。
十、本通知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定點企業(批發)”:是指持有國家煙草專賣局核發的“處理罰沒走私卷煙定點企業(批發)”證照的單位;
“定點企業(零售)”:是指持有國家煙草專賣局核發或授權核發的“處理罰沒走私卷煙定點企業(零售)”證照的單位;
“非法進口卷煙”:含外銷又走私進境的國產煙。
十一、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