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1996-05-30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1995年國家利用外資政策,為有效控制我國外債規模,1995年度短期對外借款余額控制指標在1994年度總規模不增加的基礎上進行結構調整,現將具體核定方案下達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為確保資金合理、高效使用,嚴格控制外債余額,請你們遵循以下原則:
一、根據國家金融體制改革“分業管理”的方針,短期外債指標的核定以外匯指定銀行為主,專業銀行地方分行對外短期借款余額控制指標納入其總行余額控制指標之內。金融機構之間不得相互委托挪用短債指標。
二、短債指標項下的對外短期借款包括:短期國際商業貸款、境外存款、同業拆借、3個月以上的貿易項下短期融資。
三、境內機構在境外以發行短期CD(大額可轉換存單)、CP(商業票據)等短期有價證券籌資須占用指標,同時還應按境外發債的有關規定逐筆報批。
四、加強對外籌資成本控制管理,對超出成本控制指標的對外借款,不予以外債登記。
五、對外所籌短債資金,主要用于貿易項下的流動資金需求和金融機構短期頭寸周轉,不得進行中長期投資、固定資產貸款以及投機性金融業務。
六、各單位應在每月初五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外資司報短期外債資金使用情況總結及“短期外債使用情況報告表”。
七、下達短債指標為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