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基金會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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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
文 號:銀發[1992]97號
頒發日期:1996-07-15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分行:
近年來,基金會在資助文化教育、科學技術、社會福利及其他公益事業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如有相當一部分基金會存在違背國務院《基金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投資辦實體、現職政府工作人員兼職及搞行政攤派的現象;有些基金會沒有專職管理人員,多年不開展工作,或雖有專職工作人員,但工作成效不大;有些基金會管理混亂,規章制度不健全。對此,亟需加強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基金會的設立要繼續貫徹從嚴審批的精神。申請設立的基金會,其資助領域,必須是對國家、對社會具有較大影響、國內外各界熱心給予捐贈的科學研究、文教衛生、社會公益等方面的事業和項目。
二、在我國目前社會經濟條件下,基金來源應主要來自個人及國外捐贈;國內提供捐贈的企事業必須是盈利的,其捐贈資金不得進入成本。
三、為了確?;饡雌渥谥奸_展活動,經國務院批準,凡成立基金會,除要具備最低1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注冊基金外,還必須有2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的活動基金。
四、同一區域內,不應重復設立宗旨相同或相近的基金會。
五、重申《辦法》中關于基金會不得經營管理企業、領導成員不得由現職政府工作人員兼職和基金來源嚴禁攤派的規定,各級人民銀行必須嚴格審查把關,不符合《辦法》規定的,要加以糾正。經營管理企業及其他營利性經濟實體的基金會,要限期清理并作出適當處置。
六、基金會基金的保值及增值必須委托金融機構進行。
七、基金會每年按其宗旨用于資助活動的基金數額不得少于上年末基金余額的10%;行政費用支出要嚴格按照《辦法》執行;并嚴格控制,以體現基金會宗旨和捐贈人本意。
八、基金會接受的捐贈物資不能直接用于資助對象的部分,可以進行調換,將其轉換成其他可直接用于資助的物資,也可以通過委托拍賣,將其轉化為現金,但不得自行出售。
九、基金會每年初要向人民銀行報送工作計劃,年終報送工作報告,每半年報送財務報表。人民銀行要按照《辦法》及上述規定,每年至少對基金會進行一次檢查。
十、基金會在其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向捐贈人報告財務收支和活動開展情況。
十一、地方性基金會由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進行審批,但須報總行備案并經總行同意后,方可批準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