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海關法規文 號:財綜字109號頒發日期:1996-05-21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國家動植物檢疫局:
你局《關于統一印制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收費收據的請示》〔動植檢計字(1995)16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為適應進出境動植物檢疫事業的需要,加強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收費的管理和監督,同意由財政部統一監制全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收費收據。
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收費收據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根據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的有關規定,由財政部按照你局制定的收費收據格式,在指定的印刷廠印刷,并套印財政部“專用收費票據監制章”。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收費收據的印制成本及運費等由你局統一支付。
三、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收費收據的發放和核銷工作,由財政部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廈門、大連、重慶、伊犁、喀什、滿州里市財政局負責辦理。各地財政部門發放票據時,除省(市)內運雜費外,不再收取其他費用。年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應將各地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收費收據的發放和使用情況及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收費收入總額報財政部備案。
四、各地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機構應建立收費收據管理制度和有關財務會計核算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收據的入庫、購領、保管、繳銷等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財政部門報告收據的領購、使用情況,接受各級財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五、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收費收據原則上從1995年9月1日起正式啟用,各地動植物檢疫機構要按照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1994〕795號《關于發布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收費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的通知》規定的收費項目實施收費,不再使用地方財政部門印制或監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但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機構內部往來結算款項的收據,仍按當地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六、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收費實行全國統一收費收據后,各地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機構收取的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收費應繼續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辦發〔1993〕18號《關于治理亂收費的規定》和財政部下發的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財政專戶儲存管理,具體管理辦法按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的規定執行。
附件:1.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收費收據(式樣)(略)
2.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收費收據發放數量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