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財稅字[1995]064號頒發日期:1996-05-22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銀行部門超過國家規定利率支付儲戶攬儲獎金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請示>(湘地稅函[1995]087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條第二款所說的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儲蓄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和保值貼補率計算的利息額。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超過上述利息額支付給儲戶的部分,不管是以利息,獎金還是以其他名義支付,均不屬于稅法規定的免稅利息所得,必須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對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規定利率和保值貼補率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應按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