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滬地稅地[1995]35號頒發日期:1996-06-14
地 區:上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由于本市舊城改造大部分是生地批租較多,動拆遷任務繁重、難度較大,實際上房地產開發企業要等一至二年以后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相應推遲了開發周期,在五年(規定為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底)免稅期內,往往還處于商品房建造期,有些地塊和建筑面積都較大的項目開發周期更長,可能商品房建成后已超過免稅期,因此,對本市成片開發項目作適當的放寬。即符合《通知》規定的項目,其土地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含2萬平方米)的,經我局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審核,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可以適當延長免稅期限。
附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對1994年1月1日前簽訂開發及轉讓合同的房地產征免土地增值稅的通知
財法字(1995)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現對1994年1月1日以前簽訂開發、轉讓合同的房地產征免土地增值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不論其房地產在何時轉讓,均免征土地增值稅。
二、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房地產開發合同或已立項,并已按規定投入資金進行開發,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五年內首次轉讓房地產的,免征土地增值稅。簽訂合同日期以有償受讓土地合同簽訂之日為準。
對于個別由政府審批同意進行成片開發、周期較長的房地產項目,其房地產在上述規定五年免稅期以后首次轉讓的,經所在地財政、稅務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可以適當延長免稅期限。
三、在上述免稅期限內再次轉讓房地產以及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房地產轉讓,如超出合同范圍的房地產或變更合同的,均應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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