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會計文 號:中銀卡[1995]15號頒發日期:1996-05-21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行,沈陽市、長春市、哈爾濱市、南京市、武漢市、廣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濟南、浦東分行,總行營業部:
總行于1988年3月10日以(88)中業字第61號文件規定,收取信用卡年費和補發新卡費入我行972(10)營業收入----其他費用收入帳戶。總行在《信用卡業務手冊》中規定,以上費用入我行980(8)業務及管理費----印刷費帳戶。以上兩個規定不一致,為使各分行執行統一規定,總行重申信用卡年費、補發新卡費、掛失及特定注銷卡費入我行953手續費收入----(04)信用卡手續費收入帳戶,其會計分錄如下:
信用卡年費、補發新卡費、掛失及特定注銷卡費:
借:827信用卡備用金存款(或借701現金或其他科目)
貸:953手續費收入-(04)信用卡手續費收入
各行收到此文后,請轉發有關發卡行,并于文到之日起開始執行。
特此通知
中國銀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