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內控政策文 號:頒發日期:1996-06-15
地 區:云南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為了做好對地方各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國務院發布的《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市長、州長、縣(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地方預算的法律嚴肅性,促進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充分發揮地方各級預算在
國家宏觀調控中的作用,保障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
第三條 對地方各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應當有利于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地方財政收支的管理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地方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監督;有利于促進各級財政、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有效地行使預算管理職權;有利于實現地方各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
政收支審計監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條 各級審計機關依法對本級地方預算執行情況,下一級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本級其他財政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條 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地方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各級財政部門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地方預算向各部門批復預算的情況,地方預算執行中調整情況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各級財政、稅務等征收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征收應征的地方各項稅收收入、地方企業上繳利潤、專項收入和退庫撥補企業計劃虧損補貼等地方預算收入情況;
(三)各級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預算級次和程序、用款單位的實際用款進度,撥付本級預算支出資金的情況;
(四)各級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體制,撥付補助下級地方支出資金和辦理結算情況;
(五)本級各部門執行年度支出預算和財政、財務制度,以及相關的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情況;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預算收入上繳情況;
(六)國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地方各級預算收入的收納和預算支出的撥付情況;
(七)本級人民政府授權審計的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專項管理的本級財政收支情況。
第六條 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本級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的情況;
(二)本級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的情況。
第七條 各級審計機關在對本級地方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時,有權對下一級地方預算執行和決算中,執行預算和稅收法律、法規,分配使用上級財政補助支出資金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等關系本行政區域財政工作全局的問題,進行審計或者審計調查。
第八條 各級財政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應當向本級審計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地方預算和各級財政部門向本級各部門批復的預算,稅務等征收部門的年度收入計劃,以及本級各部門向所屬各單位批復的預算;
(二)地方預算收支執行和地方稅收收入計劃完成情況月報、決算和年報,以及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收支情況;
(三)綜合性財政、稅務工作統計年報,情況簡報,財政、預算、稅務、財務和會計等規章制度;
(四)本級各部門匯總編制的本部門決算草案。
第九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在每年上半年完成對上一年度本級地方預算執行情況以及本級有關部門實施地方預算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各級審計機關對地方預算執行中的特定事項,應當及時組織專項審計調查。
第十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每年上半年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對上一年度本級地方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
第十一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安排,受本級人民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上一年度本級地方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十二條 對本級財政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在組織地方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具審計意見書或者作出審計決定,重大問題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三條 本級財政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發布的財政制度和辦法有同法律、法規相抵觸或者有不適當之處,應當糾正或者完善的,審計機關可以提出處理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查決定。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或者阻礙審計檢查的,由審計機關依法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地區行政公署的審計機關對本級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審計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199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