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銀行法規文 號:中銀綜[1995]148號頒發日期:1996-05-07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行,沈陽市、長春市、哈爾濱市、南京市、武漢市、廣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濟南、浦東分行,總行營業部: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吸收外商投資是我國利用外資的主要方式。到1994年末,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已達20.6萬戶,其中約有三分之二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我行各級機構開有外匯帳戶,辦理結算等業務。多年來,我行在辦理外商投資企業業務中,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金融政策,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了良好的金融服務。但是,也有個別行對外商投資企業在開戶手續、帳戶使用和管理上執行政策不嚴,存在一些漏洞。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家外匯政策,進一步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帳戶的規范化管理,在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條例未公布之前,根據外匯管理局《關于目前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若干操作問題》(匯傳(94)26號)文件精神,現就有關外商投資企業在我行開戶及帳戶使用規定通知如下,請各行遵照執行:
一、各行要認真貫徹執行中國人民銀行1994年4月1日公布的《外匯帳戶管理暫行辦法》,嚴格規范外匯帳戶的開立和使用。
二、嚴格執行外匯管理規定,完善外商投資企業開戶手續。外商投資企業開立外匯帳戶除提供營業執照及有關批件外,須持有外匯管理局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
另外,對境外借款、發行外幣債券取得的外匯開立帳戶,須持有外匯管理局核發的《外匯登記證》或者《外匯(轉)貸款登記證》;駐貨機構開立外匯帳戶,須持有機構設立批準部門的批準文件或工商登記證;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作為投資注入的外匯帳戶,須持有匯款憑證或者投資意向書。
三、外商投資企業持《登記證》到我行開立外匯帳戶時,應在《登記證》相關欄目中注明銀行名稱、帳戶幣種、帳號及收支范圍等內容,并加蓋銀行戳記。
四、在1994年4月1日前開戶并繼續保留開戶的已建外商投資企業,應按規定持有關證件于1994年7月1日前到外匯管理局補辦登記手續,領取登記證,并到銀行補填登記證中有關內容。凡至今仍未辦理補登記手續的,各行應檢查督促開戶企業限期辦理,否則不再為其辦理業務。
五、配合外匯管理部門對未辦妥外匯登記的新建企業經外匯管理局批準而開立的臨時外匯帳戶的收支進行監督,不得轉帳支付。
六、必須嚴格執行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帳戶的支付。企業正常生產經營范圍以內的對外支付,持支付合同及有關憑證辦理。償還外匯債務本息,憑外匯管理局核準件辦理。外方投資者的利潤、股息和紅利的匯出以及外籍華僑、港澳臺職工的工資及其他正常收益的匯出,持董事會分配決議書、納稅證明及有關文件辦理。各行應積極配合外管部門,加強對外匯帳戶的監督和管理。對沒有明確界定標準的具體問題,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和請示。
七、各行領導要組織轄內人員認真學習國家有關法規文件,加強政策觀念,發現外商投資企業有出租、出借帳戶、非法代境內機構或個人收付、保存或轉讓外匯的,應拒絕為其辦理業務,情節嚴重的應停止其帳戶使用,積極配合外匯管理部門實施監管措施,維護金融秩序。
八、各行接此通知后,應立即著手部署對轄內各機構開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帳戶進行一次檢查清理,完備各項手續,健全有關規章制度,發現漏洞立即彌補,并將檢查情況于10月底前上報總行綜合計劃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