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銀行法規文 號:京財稅[1995]1780號頒發日期:1996-05-12
地 區:北京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部分失效
石景山區地方稅務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5)83號《關于同意你行在財政部單獨立戶及納稅地點的通知》有關規定精神,你局原轄納稅企業華夏銀行,自1995年第三季度(稅款所屬日期)起,其總行應納營業稅征管關系移交國家稅務總局,其分支行應納營業稅征管關系移交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請依照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5)83號《關于同意你行在財政部單獨立戶及納稅地點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
關于同意你行在財政部單獨立戶及納稅地點的通知財稅字[1995]83號華夏銀行:你行華銀函[1995]001號《關于申請在財政部單獨立戶的函》收悉。經研究,現就你行在財政部單獨立戶及納稅地點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同意你行從1995年起在財政部單獨立戶。你行在接到本通知后,應立即辦理在財政部立戶手續。
二、你行須按財政部統一制定的《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進行財務、會計核算,各分支機構在財務上要接受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員辦事機構的監督、管理。
三、你行所得稅以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為納稅人,用“其他中央金融企業所得稅”“項”級科目,就地繳入中央金庫。
四、你行分支行營業稅采取就地納稅的辦法,所繳營業稅入地方金庫;總行的營業稅向國家稅務總局繳納,所繳營業稅入中央金庫。
五、你行應按時向財政部報送信貸收支月報、財務收支季報和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季報內容及要求,請按財政部財商字[1995]49號文件執行。
一九九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