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年檢若干問題的補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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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外匯法規
文 號:匯資函字[1995]第172號
頒發日期:1996-06-18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分局:
今年我局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年檢工作即將結束。從各地外匯年檢工作的進展情況來看,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年檢已取得預期的良好效果。通過外匯年檢,各分局較全面地掌握了外商投資企業執行外匯管理政策的具體情況,發現了不少以前沒有注意到的問題,這對我們了解外商投資企業外匯收支現狀,完善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管理和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做好今年外匯年檢的收尾工作和完善明年的外匯年檢制度,現就有關問題做出如下補充通知:
一、外匯年檢工作的收尾問題。未辦完外匯年檢統計工作的分局應抓緊辦理,于九月底之前收尾,并將年檢總結材料和統計數據上報我局。各分局應根據年檢情況認真分析本地區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支現狀,研究加強事后監督管理的辦法。對在年檢中發現的重要問題和線索,應進行追蹤檢查。
二、外匯年檢的合格標準。
根據今年外匯年檢工作發現的問題,我局對外匯年檢的合格標準做出以下調整:
(一)資本金按期到位、合法開立及使用外匯帳戶、按規定辦理外匯外債管理有關手續等三項為外匯年檢合格的必要條件。凡不符合以上條件的,均視為年檢不合格。
(二)凡符合上述三項必要條件,且無其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行為的,外匯局應給予年檢合格;若符合三項必要條件,但有其他違規行為的,外匯局可視情節輕重決定企業外匯年檢是否合格。違規行為有一定特殊原因且比較輕微,企業能及時改正并做出書面檢查的,可給予年檢合格。
(三)企業不能按照合資合作合同規定達到預期的返銷比例或國產化進度的,必須向外匯局提出合理的解釋,并做出在一定期限內達到有關要求的書面承諾。該承諾的履行情況應成為下一年度評價企業年檢是否合格的重要條件。理由不充分且有違法行為的,年檢不予合格。
三、外匯年檢的經濟處罰問題。
為了保障年檢工作的順利進行,各分局應本著“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從明年開始對不參加外匯年檢或經年檢發現有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的企業進行一定的經濟處罰。
四、外匯年檢的最后審核權問題。
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年檢的最后審核權原則上只放到二級分局。在由支局管轄的企業數量多的地方,經當地一級分局批準,也可將年檢的最后審核權授予支局。
五、注冊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外匯年檢業務的資格審核問題。
為了保證外匯年檢工作的質量,各分局應按以下原則核定申請辦理外匯年檢業務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資格:
(一)凡申請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年檢業務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應在每年11月1日至15日持工商營業執照向注冊地外匯管理局提出辦理下一年度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年檢業務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成立時間、注冊會計師及其助手的配備情況、計算機配備情況和基本經營狀況等。
(二)經外匯局審查同意后,每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須派出至少三名注冊會計師接受外匯管理政策的全面培訓。各地外匯管理局負責組織對注冊會計師的政策培訓及培訓結束后的外匯管理政策考試。凡有至少三名注冊會計師通過考試的事務所,當地外匯局可向其出具授權辦理下一年度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年檢業務的資格證明。該資格證明的有效期為一年。
(三)取得注冊地外匯管理局外匯年檢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可以為注冊地以外的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匯年檢,但應事先征得企業所在地外匯管理局的同意。
(四)取得辦理外匯年檢資格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應按照有關外匯管理規定,對企業的外匯收支狀況進行客觀公正的檢查,并做出列明詳細檢查內容的外匯年檢報告。外匯年檢費用應按照財政部門制訂的有關標準收取。
(五)各地外匯管理局可對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外匯年檢報告進行抽查,對不按照有關外匯管理規定對企業進行認真檢查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立即取消其辦理外匯年檢的資格。
六、明年年檢工作的時間安排。
從明年開始,外匯年檢走上正軌。年檢起止日期從一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注冊會計師務所應于五月五日前停止辦理外匯年檢業務,外匯局應在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對當地企業的核證手續,并將統計數據及情況分析材料上報我局。
特此通知,請各分局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