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海關法規文 號:人薪發[1995]113號頒發日期:1996-05-05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院校:
經國務院批準,從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實行海關工作人員津貼和海關緝私船員出海津貼。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海關工作人員津貼問題
(一)執行范圍
實行海關工作人員津貼的人員,限于各級海關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在職的正式工作人員。
(二)津貼標準
上述列入實行海關工作人員津貼范圍的人員,按職務(含非領導職務)或技術等級(崗位)執行相應的津貼標準。各類人員每月的津貼標準分別為:署長115元,副署長107元,司長100元,副司長93元,處長87元,副處長81元,科長75元,副科長70元,科員65元,辦事員60元,高級技師81元,技師74元,高級工67元,中級工61元,初級工55元,普通工50元。
(三)津貼標準的調整
隨著國家公務員工資標準的調整,相應調整海關工作人員津貼標準。海關工作人員津貼標準的調整,由人事部會同財政部提出意見并報國務院審批,不得自行調整。
(四)發放辦法及其它有關規定
1.海關工作人員津貼按月發放。
2.海關工作人員調離本系統后,其海關工作人員津貼從調離的下一月起予以取消。
3.受降職處分的人員,其海關工作人員津貼按降低后職務執行,并從降職的下一個月起計發。
4.因病休假六個月以上者,停發其海關工作人員津貼,直到休假結束正式工作為止。
5.在海關工作崗位連續工作滿五年并從海關工作崗位離退休的人員,其海關工作人員津貼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具體計發辦法是:
離休人員,海關工作人員津貼全額計入離休費。
退休人員,海關工作人員津貼按國家規定的比例計入退休費。其中,執行職級工資制的退休人員,海關工作人員津貼按本人原職務工資、級別工資的計發比例計入退休費;退休的技術工人,海關工作人員津貼按本人原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獎金的計發比例計入退休費;退休的普通工人,海關工作人員津貼按本人原崗位工資、獎金的計發比例計入退休費。
(五)經費來源
實行海關工作人員津貼所需經費,按現行財政渠道開支。
二、關于海關緝私船員出海津貼問題
(一)執行范圍
實行海關緝私船員出海津貼的人員,限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在職的海關緝私船員。海關緝私船員作為海關工作人員的一部分,在工資制度上實行職級工資制。
(二)津貼標準及發放辦法
海關緝私船員出海津貼按實際出海天數計發。每出海一天的津貼標準分別為:船長14元,輪機長13元,大副、大管輪12元,二副、二管輪11元,三副、三管輪10元,水手長9元,一級水手8元,二級水手7元。
海關緝私船員調離本崗位后,其海關緝私船員出海津貼從調離的下一個月起予發取消。
(三)經費來源
實行海關緝私船員出海津貼的所需經費,按現行財政渠道開支。
三、組織領導
實行海關工作人員津貼和海關緝私船員出海津貼,是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海關工作人員的關懷。為了保證這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各有關單位要切實加強領導,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要嚴格執行政策,凡違反政策規定的,要嚴肅處理并追究領導者責任。
本通知由人事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