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司發通[1995]116號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為了進一步發揮律師在證券法律服務領域中的積極作用,加強對證券律師的管理,司法部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律師、律師事務所進行1995年年度核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行年度檢查的目的
1993年以來,經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確認,1100多名律師和270多家律師事務所取得了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資格。兩年來,在廣大律師和社會各界的支持下,律師證券法律業務取得了很大成績,為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規范化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律師工作改革的深入發展,律師工作機構發生了變化。據調查,具有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的200多家律師事務所中,有些律師事務所已經分立或撤銷;有些律師事務所已不具備三名以上具有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的律師,從而失去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資格。與此同時,一些新成立的律師事務所具備了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條件,需要辦理確認資格的手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司法部和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律師及律師事務所進行年度核查,以便及時掌握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律師的流動情況和律師事務所的變更情況。
二、核查工作安排
凡取得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均為核查對象。具有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需按年度核查表所列內容逐一填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接此通知后,應立即將司法部、中國證監會印制的《律師執行證券法律業務資格核查表》、《律師事務所執行證券法律業務年度核查表》和本通知下發給有關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并務必于1995年12月30日前將表格一式兩份,附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證書復印件報司法部律師司。司法部、中國證監會將于1996年初發布核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將予以撤銷。凡未經核查的律師、律師事務所,1996年度不得從事證券法律業務。
從1996年開始,具有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的律師從原律師事務所調至其他律師事務所,必須由所在地司法廳(局)以書面形式報司法部律師司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部備案。未經備案的律師,以新所律師名義簽署的法律文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