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會計法規文 號:財基字[1995]747號頒發日期:1996-05-09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建設銀行總行,有關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和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城市人民政府,參加國務院確定的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的企業,國務院確定的試點企業集團,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經貿委關于將部分企業“撥改貸”資金本息余額轉為國家資本金意見的通知》(國發〔1995〕20號)和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將部分企業“撥改貸”資金本息余額轉為國家資本金的實施辦法》(計投資〔1995〕1387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要求,現就中央級“撥改貸”資金本息余額轉為國家資本金有關財務處理辦法通知如下:
一、試點企業在填報《實施辦法》規定的附件三(有關表格格式內容可作補充)時,企業需按與建設銀行開戶行簽訂的“撥改貸”借款合同,將“撥改貸”資金分項目、分年度借款數、分年還本付息數、分年豁免數及“撥改貸”資金本息余額情況逐項填報清楚,以便有關部門審批時核對。
二、試點城市推薦“撥改貸”資金本息余額轉為國家資本金的企業時,必須由財政部門對企業申報的經營狀況、財務會計資料和“撥改貸”資金本息余額情況簽署書面審核意見。
試點城市在推薦企業時,對建設銀行總行原專用投資室代管的包干補助地方項目暫緩推薦。
三、使用中央級“撥改貸”資金的地方企業(包括優化企業資本結構試點城市和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城市推薦的地方企業),按《實施辦法》申報有關材料,填報附表三時,由建設銀行開戶行先簽署審核意見,再由同級財政部門簽署書面審核意見后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簽署審核意見。
使用中央級“撥改貸”資金的中央企業,填報附表三時,建設銀行開戶行簽署審核意見后,直接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簽署審核意見。
四、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工作,可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積極配合做好部分企業“撥改貸”資金本息余額轉為國家資本金工作的通知》(國資統發〔1995〕112號)要求進行。
五、經批準“撥改貸”資金本息余額轉為國家資本金的企業,從1995年8月1日起,建設銀行開戶行不再對已核轉國家資本金的中央級“撥改貸”資金計收利息;不屬于這次試點范圍內的“撥改貸”資金和未被批準核轉為國家資本金的“撥改貸”資金仍按有關規定計息。
建設銀行開戶行應根據有關規定和建設銀行總行的要求,將1995年7月31日止應計的“撥改貸”資金利息清單向試點企業提供,如以前年度漏計或未計利息的,應重新核定并補計。
“撥改貸”資金屬于逾期貸款的,轉為國家資本金時,貸款利息應包括罰息,建設銀行開戶行在審核時對此應予注明。
六、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必須認真審核《實施辦法》規定的有關內容及核實附表三的各項數字;審核企業應計利息(即已歸還建設銀行的利息清單和尚未歸還建設銀行的利息清單),并在審核意見中注明企業是否已將發生的利息按有關財務規定處理;同時,提出將“撥改貸”資金本息余額轉為國家資本金的具體數額及其理由,以便有關部門審批。
對使用中央級“撥改貸”資金本息余額轉為國家資本金的地方企業,同級財政部門簽署審核意見后,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按規定簽署審核意見。
七、在建項目經批準將“撥改貸”資金本息余額轉為國家資本金的,其“撥改貸”資金本息數轉為預算撥款。
八、試點企業經批準將“撥改貸”資金本息余額轉為國家資本金的,其“撥改貸”資金本息數轉為國家資本金。“撥改貸”資金利息尚未按有關財務規定攤銷的,均應通過遞延資產按規定處理;未入帳的利息應補記入帳并按規定處理;已計入財務費用的,不再進行財務處理。
不屬于這次試點范圍內的“撥改貸”資金和未被批準核轉為國家資本金的“撥改貸”資金本息余額,仍按有關財務規定處理,不得比照執行。
九、有關會計處理問題由我部另行規定。
十、企業在執行有關部門下發的“撥改貸”轉資本金文件時,如與上述《實施辦法》和本通知規定不符的應按《實施辦法》和本通知執行。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