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桂地稅函發[1995]142號頒發日期:1996-05-11
地 區:廣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柳州地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柳地地稅發[1995]131號)收悉。關于納稅人一次取得屬于數月的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征稅問題,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關于計征方法,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仍按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89號文第十三條 規定辦理。
二、"屬于數月的獎金"僅限于季度獎、半年獎和全年獎(年終獎)。"年終加薪、勞動分紅"僅限于年度的加薪和勞動分紅。
三、對個人分幾次取得屬于同一年度的年終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應將幾次全部所得合并后,在最后一次所得的發放當月,按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89號文第十三條 規定計稅。對以前數次已計征的個人所得稅,可視同預繳稅款,在最后一次所得發放后,合并幾次全部所得計稅時多退少補。
此復。